1.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財政按其出版系統出版企業上壹年度繳納的所得稅凈額的10%由預算列支。
二、中央和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分別按出版系統出版企業(以下簡稱出版企業)上年全部利潤留成的10%集中。考慮到出版行業企業利潤留成水平差異較大,從出版企業稅後利潤留成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省級新聞出版和財政部門根據出版企業利潤水平確定,但集中總額不得低於出版企業利潤留成總額的10%。部分集中利潤仍需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三、中央和省級分別集中的出版企業的利潤,應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分別轉入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設立的“出版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賬戶(以下簡稱銀行賬戶);出版部門歸口行業出版企業留利10%存入銀行賬戶後,財務方可將預算收取的部分轉入銀行賬戶。
四、專項資金由中央和省級集中,分別解決中央和地方的問題。第二條專項基金的性質
壹、專項資金是國家為支持和促進出版企業多出好書,繁榮社會主義出版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設立的專項財政資金。
二是專項資金必須存入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不得用於本規定範圍以外的支出。
三、專項資金的使用由新聞出版署提出計劃,經管理小組審查同意,報財政部門批準後使用。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壹是黨和國家倡導的專業學術著作和重點圖書出版困難;
二、出版社、書刊印刷廠技術改造設備更新;
第三,圖書發行網點的轉型;
四、出版企業流動資金季節性或臨時性短缺的貸款;
五、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支出項目。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不得用於彌補新聞出版部門行政經費和業務經費的不足;不得用於請客送禮、濫發獎金、補貼等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壹是除出版國家批準的專業學術著作和黨和國家提倡的重點圖書外,經費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部分經費,其他使用經費的項目采取有償貸款方式,收取少量占用費。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在考慮出版業長遠發展規劃的基礎上,根據財力情況,集中使用,不搞平均主義;優先選擇投資少、效益好、資金回收快的項目。
三是專項資金的使用要統籌兼顧,統籌安排,對社會生產能力過剩的項目或引進轉化後不能成為現實生產力的項目不予支持,防止貪大求全和片面追求先進設備,註重發揮專項資金的綜合效益。第五條專項資金管理
壹是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中央和省級新聞出版、財政部門要指定專人組成“出版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小組”,負責審核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並根據財政部門的正式批復,辦理專項資金的貸款或撥款;檢查和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糾正使用中的問題,並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年度執行情況報新聞出版和財政部門。
二是經批準的專項資金貸款,必須由管理團隊與借款人簽訂經濟合同,載明貸款種類、用途、金額、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還款本息、貸款占用率、還款來源、還款擔保、違約責任等。,並附借款人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三、專項資金的用途、還款期限和貸款占用費,應由管理小組根據借款人的盈利能力、技術改造的難易程度和項目的經濟效益確定。
四、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並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歸還貸款。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挪用、占用專項資金或逾期不還貸款的,管理小組有權催收款項,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並按規定收取占用費;情節嚴重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
五、出版專項資金的上繳、轉借、歸還或撥出,壹律通過銀行轉賬結算。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聞出版局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七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八條本規定自6月5438+0991 1 1起執行。
壹九九壹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