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貼金額=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2、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3、生育醫療費用,壹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4、壹次性補貼,在壹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壹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5、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
6、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除30(天)乘10(天)。
用人單位或職工要在分娩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到社保機構進行辦理,辦理生育津貼所需材料:
1、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2、準生證,出生證和獨子證復印件;
3、生育住院發票復印件,出院小結(蓋就診醫院章);
4、單位證明(含職工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產假起止日期);
5、報銷資料涉及復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核對。
生育津貼的好處
1、產假產假指職業女性在分娩前後的壹定時間內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於維持、恢復和增進受保產婦的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並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
2、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指在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斷時,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醫療服務醫療服務指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助產士為職業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療。
綜上所述,按照以上計算公式可算出廣州市生育津貼。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