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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政法委司法救助問題的調研報告

 在生活中,接觸並使用報告的人越來越多,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註意邏輯的合理性。壹聽到寫報告馬上頭昏腦漲?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縣委政法委關於司法救助問題的調研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縣委政法委司法救助問題的調研報告 篇1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就是要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就是要使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近年來,我縣明確提出了解放思想,推進科學發展,全面構建和諧上饒縣的奮鬥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壹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我們要全面構建和諧上饒縣就要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了有效化解社會各類矛盾,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我縣實行了縣委書記大接訪制度,信訪維穩化解責任制度,在鎮(鄉、街道)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民情服務中心,安裝了視頻監控系統,開展了“十戶聯防”試點等工作。通過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切實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使大部分信訪問題化解在基層。但仍有大量涉法涉訴問題還得不到有效解決,主要表現是涉法受害群體的合理訴求得不到合理解決,造成部分受害群體不但對政法機關和基層黨委政府失去誠信力,而且還會因為無助而遷怒於政法機關和基層黨委政府,從而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遇事不通過法律要找“青天”,不相信基層幹部而越過下級找上級,試圖通過越級訪、重復訪甚至無理纏訪、群體鬧事等形式達到訴求目的。要讓受害群體得到合理補償,提高政法機關和基層黨委政府的公信力,有效化解涉法受害群體的矛盾糾紛,就要建立司法救助機制,讓受害群體在生活上得到幫助,在思想上的安慰,從而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全縣和諧穩定。

 壹、涉法涉訴案件需要司法救助的情況

 縣公安局從20xx年開展集中處理的32起涉法案件中就有9起需通過救助資金渠道進行徹底解決;縣法院從20xx年開始辦結的44件涉訴信訪案件,有近壹半的需要實施救助工作才能得以息訪。這些需要救助的案件在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後,當事人就以非正常越級上訪行為來達到得訴求。如傅明陽、呂茶花、周茂林、徐聖平、黃慶華、羅全、程子道(余俊朝)、章加財、余禾花等,這些人員的非正常越級上訪不但給我縣帶來很大的不良影響,而且在穩控、接訪上訪人當中也使當地政府花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如我縣四十八鎮壹老非正常進京上訪戶葉玉仙(下崗職工),其丈夫程先標因在20xx年8月30日晚上在茶亭鎮下裴村被當地群眾疑為小偷而抓獲,後將其捆綁在村後毛竹山上進行群體毆打,致程當場重傷身亡。公安刑偵立案偵查,抓獲毆打程的其中七名涉嫌人,刑拘後經反復細查,最終偵查結果無法認定致使死者身亡的 致命兇手,導致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不僅對涉嫌人不予批捕,就連對死者補償也難以確認,只能將涉嫌人取保候審。為此,死者家屬對偵查結果及不理解,強烈要求公安機關要確認誰是毆打其丈夫身亡的致命兇手,拒絕火化遺體,加之本人多病、孩子小,生活極度困難,其多次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列入了中央聯席會交督辦案件。06年6月,剛調任的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肖萬松高度重視該涉法上訪件,親自調閱案卷,反復、耐心做上訪人的思想工作,協調縣民政局將上訪人及子女列入城鎮居民低保,調度資金5.5萬元予以解決屍體冰凍火化費用,終於使上訪人葉玉仙思想融冰,案件得以息訪。又如申請人黃梓萬、余曉有等與被執行人江德阪、廖興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壹案,申請人黃梓萬之子黃元平、余載舟之夫葛福祥均在該事故中死亡,該案於20xx年1月24日立案執行,但因被執行人常年在外逃避債務,縣法院窮盡各種執行手段,至今仍無效果。現申請人黃梓萬年邁體衰(現年70歲),其妻亦年老多病,兒媳棄家而去,留下年幼的孫子女需要撫養,家庭生活極其困難,另壹申請人余曉有家庭情況相似,亟需解決當前的實際困難;再如申請人黃應孝與被執行人黃賢仲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糾紛)壹案,申請人黃應孝為家中的主要勞動力,現因眼睛被打受傷喪失了部分勞動力,而其母親年事已高,因兒子眼睛尚需治療還要四處為其籌集藥費,家庭生活舉步維艱,迫切需要法院為其實現債權,但因被執行人舉家外逃躲避債務,導致案件長期難以執行,當事人對此亦產生不良抵觸情緒;特別是。對於案件久偵未破或犯罪嫌疑人長期負案在逃,而遭受侵害人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或因部分甚至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缺乏必要的醫療費用致使生活難以維持或因受害死亡給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難,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致使受害人涉法涉訴上訪。

 “以人為本、關註民生”是我們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根本指導思想,為了減少困難受害群體涉法信訪問題的發生,就應該通過法外施情,經濟補償等方式讓受害訴求群體在思想得以安慰,在生活上得以保障。這就要求我們要進壹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化解積案、凝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加大司法救助,息訴罷訪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創建平安縣的重要舉措之壹。除實施法律援助外還必須實行資金救助。而建立救助資金,則是有助於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有效途徑。由此,要將救助基金建立在長效機制中去。但建立救助資金,關鍵是資金。目前,我縣未建立專門救助基金,都是針對個案,且是對大的疑難積案進行救助的,如果其他案件得不到有效化解,也可能演變成象傅明陽、張冬鳳壹樣的個案,所以基金僅靠執法單位自籌或執法單位領導出面籌集都是有限的。問題在於:壹是我縣仍是壹個財政吃緊的老區貧困縣,政法各部門經費短缺。二是未列入財政預算。三是未爭取到民政部門及社會的幫助。

 三、司法救助對象的要求及救助資金的建立與應用

 1、建議將救助對象暫時限定為兩種情況,壹種是遭受侵害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醫療費用、生活難以維持的當事人,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因法度之外、情理之中,法律途徑確實得不到救濟的,且其生活又確有困難,需要立即救助的;另壹種是進入執行程序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或涉及農民工、殘疾人、退休職工、低保和下崗失業人員等弱勢群體的其他執行案件,法院執行的法律手段已經窮盡,因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生活特別困難的。救助的項目和範圍主要包括緊急救治費、必要的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費等,但每項救助在數額上都應有明確的額度限制。

 2、司法救助資金的建立、籌集、管理和使用。司法救助資金的建立:建立壹個基金組織,設在政法委,並由財政、民政、監察、信訪、政法各部門派出專門或兼職人員參加管理。資金來源:壹是上級政法轉移支付資金提取;二是地方財政配套;三是地方民政資助;四是從罰、沒、起訴費等預算外資金中按壹定比例提取;五是社會捐助。資金管理使用,由政法委統壹管理,設立專門帳號,實行專款專用,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公開公正,嚴禁擠占或挪用,使用程序可按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案件司法救助實行辦法(試行)執行。

 四、進壹步增強司法救助輿論引導

 資金救助只是面對極少的弱勢無助的群體,而要改觀現狀的有效做法就是必須增強法律意識。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體系日趨復雜,法律事務日趨專業化。目前,我國仍有壹定數量的群眾文化素質不高,法律知識欠缺,勢必影響法律在實踐中的運行,這是壹對無法回避的矛盾。壹要完善法律援助網絡。司法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援助的各項規定,建立配套的工作制度;拓寬援助領域,降低援助標準,提高援助質量,逐步實現“應援盡援”;公檢法司等要建立法律咨詢制度,及時為案件相關人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同時,要將法律援助向鄉鎮(街道)、消協、殘聯、工青婦等延伸,設立法律援助站;向各社區延伸,設立援助分站。二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要深入開展各項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從而實現全社會崇尚法律、依法辦事的目標,這也正是法律援助的目的之壹。三要正確引導宣傳輿論。壹方面,各政法部門要加強和宣傳部門、新聞媒體的聯系,積極提供懲惡揚善、見義勇為的新聞素材;另壹方面,教育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現代傳媒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感,正確引導輿論導向,普及法律知識,弘揚社會正氣,為維護社會主義和諧穩定作貢獻。

 調研課題負責人:

 李康平(縣委政法委副書記、縣綜治辦主任)

 調研課題協調人:

 殷立新(縣委政法委副書記)

 責任人:

 朱繼標(縣委政法委幹部)

縣委政法委司法救助問題的調研報告 篇2

 為了切實解決涉訴信訪案件申請執行人迫切需要解決的基本生活困難,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體現為民司法的宗旨,針對已進入執行程序,而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申請執行人,xxxx省金溪縣人民法院積極依靠各級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通過司法救助,緩解當事人燃眉之急。自2013年12月份以來,該院***對7案12人進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額28.3萬元,執結案件7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但是,實踐中,壹部分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又未得到司法救助生活陷入困頓,時常到法院及政府部門上訪、纏訪,降低執行效率,損害司法公信。筆者現從壹案例簡要分析目前司法救助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

 壹、案件執行經過(江某某、徐某華、徐某風申請執行楊某某、黃某某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壹案)

 2008年12月,被執行人黃某某將其自建房屋的墻體粉刷發包給被執行人楊某某承建,楊某某雇請徐某某與其壹起粉刷墻體。同年12月11日,徐某某在從事雇傭工作中,不慎從腳手架上踩空摔跌至地上,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同年12月16日,徐某某親屬江某某等三人向金溪縣人民法院起訴,2009年3月2日,該院判決楊某某、黃某某分別賠償江某某等三人各項損失66091.5元、15530.5元。2009年4月28日,江某某等三人向該院申請執行。

 受理執行案件後,執行法官依法向楊某某、黃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因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陷入僵局,江某某等三位申請執行人多次到該院及政府部門上訪。2010年至2011年間,執行法官陸續從被執行人黃某某賬戶扣劃存款***計6200元。因被執行人楊某某家庭困難,其自身又患有心臟病,該院無法對其司法拘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楊某某便外出務工,無法找到其下落,江某某等三位申請執行人的賠償款未能得到全部執行,執行陷入困境。

 面對執行困境,執行法官壹方面積極向縣委、縣政府、政法委匯報執行進展和遇到的困難,爭取政府資金支持;另壹方面,積極與江某某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民政部門溝通協調,為江某某辦理低保,解決其燃眉之急。在執行法官的努力及省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今年1月17日,江某某等三人終於獲得了40000元救助款,並自願簽署停訪息訴協議及放棄部分債權承諾書,該案通過司法救助圓滿化解。

 二、司法救助存在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司法救助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問題:

 1、救助範圍小。實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狹窄,通常以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為實施司法救助的對象,且要求賠償數額較大,其他類型的案件救助寥寥無幾。

 2、救助金額有限。實踐中,法院按要求上報的案件需救助的數額很大,而最終獲批的只有3—5萬元,甚至更少。申請執行人由於賠償未能實際到位,往往在救助金用完後繼續上訪。

 3、救助次數有限。司法救助通常都是由各級黨委、政府、政法委等牽頭發起,由法院上報案件,每年開展司法救助的次數就壹兩次。而法院受理的案件源源不斷,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不斷增加,現有的司法救助次數遠遠不能滿足於需要救助的人員。

 4、救助金發放周期長。通常情況下,開展司法救助由各級黨委、政府、政法委等發文至法院,由法院上報案件材料至救助機關審批,通過審批後,再由救助機關將救助金轉至被救助人所在政府的財政賬戶或法院賬戶,再由法院支付給被救助人。從救助文件下發至被救助人領取救助款,少則壹兩個月,多則大半年,影響救助效率。

 三、對司法救助的建議

 1、擴大司法救助的範圍。司法實踐中只將賠償數額較大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為司法救助的對象,部分數額較小且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救助,而實踐中數額較小且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案件大量存在,因未能得到執行,激化社會矛盾,影響司法公信。因此,應將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壹律納入司法救助的對象,使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救助。

 2、增加救助金額。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申請執行人,應根據申請執行標的全部或大部分進行救助,使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得以全部或基本實現,待法院執行到位後予以返還。

 3、建立司法救助常態化機制。應由法院不定期向黨委、政府、政法委等部門申請司法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並開展司法救助。

 4、縮短救助金的發放周期。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執行人,材料壹經審核批準,救助金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轉入專門賬戶,並及時發放給申請執行人,使困難群眾盡早享受司法救助的溫暖。

 5、設立司法救助基金組織。由政府主導,國家財政專門撥款,同時吸納社會捐款,以彌補司法救助基金的資金缺口。將司法救助作為由政府支持、社會幫扶的長期性社會公益事業,在政府主導的同時,充分調動社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