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鼓勵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上海科技館捐贈,規範上海科技館捐贈藏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2條(定義和英文名稱)
本辦法所稱上海科技館,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展示科技展品、宣傳科普文化知識的公益性、非營利性機構。
上海科技館的英文名是:Shanghai science。
(2)科技館紀念冊為捐贈人做廣告彩頁;
(三)授予捐贈人科技館展示區域和展示物品的冠名權或者將其產品列為科技館指定產品;
(四)授予捐贈人使用科技館名稱、市徽和吉祥物標誌的特別許可。
除前款規定外,捐贈人可以與科技館協商確定其他補充義務。
捐贈人要求附加義務超出科技館職權範圍的,科技館應當事先征得有權決定該義務的部門和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九條(捐贈獎勵)
捐贈者可根據其貢獻大小,授予榮譽稱號、榮譽證書,並在捐贈墻上刻上姓名作為紀念。
授予捐贈人“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其他捐贈獎勵辦法由科技館收藏委員會參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動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事先協商)
授予捐贈人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公共獎項的,科技館應當事先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壹條(優惠措施)
對符合條件的科技館的捐贈,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個人對科技館的捐贈,允許按照有關所得稅規定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境外對科技館的捐贈,涉及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征收或免征。
第十二條(對中介人的獎勵)
對協助科技館捐贈的中介機構或中介人,可給予壹定獎勵。
獎勵資金不得從捐贈財產中支出。
第十三條(捐贈財產的管理)
科技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對捐贈財產實行單獨管理制度。
科技館采用捐贈形式的,應當將資金劃撥到指定的銀行賬戶,銀行應當根據資金托管協議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以實物形式捐贈的,科技館應當對實物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
科技館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贈財產收據。
境外基金會對科技館的捐贈,按照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捐贈財產使用的監督)
科技館應當每年向財政部門報告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接受審計部門財務審計和監察部門的行政監督。
捐贈人有權向科技館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科技館應當如實回答捐贈人的詢問。
科技館應當公開接受捐贈以及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違法行為的處理)
科技館未經捐贈人許可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和用途,挪用、侵占、私分捐贈財產,以及在捐贈活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對接受方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科技館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1 1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