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基金是依托信托法或參照信托法理組建的基金,其設立依據是基金契約。基金契約在有信托法的國家(地區)為信托契約,在沒有信托法的國家或地區則參照信托法的精神。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信托)契約募集投資者資金;基金經理人根據基金(信托)契約進行基金管理活動;基金收益依據基金(信托)契約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日本、韓國、我國臺灣的證券投資信托,英國與我國香港的單位信托都是契約型基金。我國大陸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采取的是契約型基金形式。
契約型投資基金又可分為兩種類型:1、單位型投資基金;2、基金型投資基金。後者的規模和期限以及籌資和投資活動均沒有固定限制和按單位獨立區分。代理機構根據所投資有價證券價值計算出每壹份受益憑證的凈值,再加上管理費、手續費等費用,及時公告受益憑證的買價和賣價,投資者可依其買賣價格,買賣手中的受益憑證。
特點:
1)單位信托是壹項名為信托契約的文件而組建的壹家經理公司,在組織結構上,它不設董事會,基金經理公司自己作為委托公司設立基金,自行或再聘請經理人代為管理基金的經營和操作,並通常指定壹家證券公司或承銷公司代為辦理受益憑證--基金單持有證的發行、買賣、轉讓、交易、利潤分配、收益及本益償還支付。
2)受托人接受基金經理公司的委托,並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義為基金註冊和開戶。基金戶頭完全獨立於基金保管公司的帳戶,縱使基金保管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其債權方都不能動用基金的資產。其職責是負責管理、保管處置信托財產、監督基金經理人的投資工作、確保基金經理人遵守公開說明書所列明的投資規定,使他們采取的投資組合符合信托契約的要求。在單位信托基金出現問題時,信托人對投資者負責索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