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企業;
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3.買賣股票或投資其他證券;
4.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5.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6.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
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改制、定向增發、並購投資、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決策和審批過程中獲得的信息買賣股票,以及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獲取非正常利潤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禁止非法營利活動並不意味著禁止壹切經濟活動。比如黨員幹部用其個人合法收入購買的房屋、商鋪用於出租、收取租金。在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下,這種簡單的經濟行為並不違法。
對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可給予紀律處分:
1,警告
對於輕微違規,可以給予警告。警告是壹種口頭或書面的警告,目的是提醒違法者註意自己的行為,遵守相關規定。
2.記過
對於嚴重違規的,可以給予記過處分。記過是壹種書面記錄,目的是警告違規者,提醒其遵守相關規定。
3.使降級
對於嚴重違規者,可給予降級處分。降級是壹種行政處罰,目的是懲罰違規者,提醒其遵守有關規定。
4.解雇
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違紀行為,可以給予開除處分。辭退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旨在懲罰違規者,維護相關規定的權威性。
5.其他懲罰
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違紀行為,可以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其他處分。這些懲戒措施旨在懲罰違規者,維護相關法規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