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鑒定後,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核發《殘疾人證》。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第四條 對傷殘軍人、武裝警察、公安幹警等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而致殘的人員,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優待和撫恤,實行特別扶助。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開展專項募捐助殘活動,募捐資金全部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第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殘疾人事務。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以及公民,必須遵守和執行有關優生優育和預防殘疾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第九條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遵守公***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第十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康復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殘疾人康復計劃,安排經費並采取其他措施,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醫院建立專門康復機構或康復科(室),為殘疾人進行康復醫療。開展康復醫療技術研究,提高康復醫療水平。第十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康復工作人員,積極開展殘疾人康復訓練。
城鎮基層組織應當創造條件,逐步開展社區康復工作。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殘疾人用品用具的開發、生產和維修,改善供應狀況。對開發、生產和經營殘疾人用品用具的,應當予以扶持。第十五條 殘疾人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項目範圍內,為恢復、補償功能,接受康復醫療的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屬公費醫療、勞保待遇範圍的,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二)不享受公費醫療、勞保待遇的,由本人自理。生活確有困難的,經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予以適當補助;
(三)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由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第三章 教育第十六條 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九年制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制定統壹規劃,逐步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率。第十八條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專業適宜的職業技術學校,對殘疾考生可以適當放寬錄取條件。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在有條件、有生源的地方逐步設立盲童、聾啞和弱智學校(班)等殘疾人教育機構。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特殊教育工作,逐步完善特殊教育體系。第二十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交學雜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課本費。
在特殊教育學校就學的學生,家庭生活確有困難應享受助學金。第二十壹條 勞動、教育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條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