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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住院夥食費的營養原因

工傷人員住院治療期間,夥食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營養費由侵權人支付。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包括以下情況:

1.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的意外傷害,如受傷、中毒、燒傷、觸電等。;

2.由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引起的職業病,如塵肺病、喉癌、鉛中毒等;

3.工作引起的疾病,如骨科疾病、神經病等;

4.工作造成的精神損害,如職業抑郁癥、創傷後應激障礙等。

工傷認定程序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受傷程度,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及時將鑒定結論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綜上所述,工傷是指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工作引起的身體傷害、功能障礙、器官損害或者疾病,包括工作中的意外傷害和職業病。工傷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壹項制度,旨在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