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用人單位應當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確認表(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須提供此表)、職工檔案、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社保減免受理證明或加蓋登記章的養老保險手冊(單位已辦理社保減免手續,但因結算原因,顯示為參保時仍提供五險銀行)。
當地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解除之日起60日內進行失業登記。失業登記後,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並按月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每月10、11日(遇節假日順延),失業人員持本人失業證和私章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領取,失業人員每月22日起憑太平洋卡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未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領取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為已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按規定予以留存。
(二)其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並提交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原件)、《外埠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申請表》、 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確認表(該表由參保人提供視同繳費年限),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勞動合同或招聘用工表復印件7天內到原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後7日內,核定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在用人單位申報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信息後7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到杭州市就業服務局財務管理科(中和中路242號勞動大廈409室)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