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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區人才引進政策2022

引進政策:

1.在余杭區內設立國家級、省級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

2.經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批準,2022年1月1日(含)以後進入余杭區博士後工作站從事科研活動的在站人員;

3.202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站,並在出站後1年內留余杭(來余杭)工作(自主創業)的博士後人員,其中在國(境)外從事博士後研究人員,需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2年以上。

壹、資助類別和標準

1.建站資助。給予新設立的國家級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100萬元資助,省級博士後工作站50萬元資助。由市、區各承擔50%。

2.日常經費資助。設站單位每招收1名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用人單位每人兩年16萬元的日常經費資助,由市、區各承擔50%。

3.壹次性科研資助。設站單位每招收1名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用人單位每人10萬元的壹次性科研資助,市區兩級按1:1承擔。

4.生活補貼。全職博士後在站期間,與設站單位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或企業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在余杭區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每人兩年最高30萬元的生活補貼,其中市級財政承擔12萬元,區級財政承擔12萬元,並按區級政策再給予6萬元。國(境)外博士後再增加每人每年5萬元生活補貼。

5.出站留余杭(來余杭)補助。博士後人員出站1年內選擇留余杭(來余杭)工作,與我區用人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期限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或企業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在余杭區繳納社會保險,或自主創業並擔任法定代表人,給予每人最高50萬元補助

二、申請流程及所需材料

1.建站資助

經批準新設立國家級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單位,由區人力社保局根據上級人力社保部門批準建站和核撥建站資助的通知。省級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建站資助實行分次核撥。設站單位招收博士後人員後,應在3個月內登錄浙江博士後網站完成博士後招收信息備案。備案應上傳以下材料:

(1)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協議;

(2)《博士後研究人員備案證明》。

設站單位每招收1名博士後人員給予10萬元,直至50萬元撥付到位。區人力社保局根據上級人力社保部門核撥建站資助的通知,會同區財政局定期撥付資助資金。

2.生活補貼

在站博士後人員通過設站單位向區人力社保局提交材料,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後生活補貼申請表》(附件1,本人簽名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身份證件(身份證、軍官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居住證,外籍人員提供護照);

(3)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協議(申請在站2年以後生活補貼的在站人員,若該材料仍在有效期內,則無需再提交);

(4)《博士後研究人員備案證明》(申請在站2年以後生活補貼的在站人員,若該材料仍在有效期內,則無需再提交)

(5)開題審核表;

(6)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或企業勞動合同(申請在站2年以後生活補貼的在站人員,若該材料仍在有效期內,則無需再提交);

(7)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獲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壹等資助或省博士後科研項目擇優資助壹等資助證明(申請在站2年以後生活補貼的在站人員需提供);

(8)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系統自動獲取);

生活補貼分兩次核撥,市級政策規定的部分(含區級承擔),經區人力社保局受理,並會同區委人才辦、區財政局審核後,由區財政壹次性撥付;區級政策規定的部分,在站滿二年後撥付。

法律依據

《中***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第二條

推進人才管理體制改革

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根據政社分開、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離要求,強化政府人才宏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服務、監督保障等職能。推動人才管理部門簡政放權,消除對用人主體的過度幹預,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清理和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

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充分發揮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導作用,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逐步實行備案制管理。改進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模式,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探索高層次人才協議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健全市場化、社會化的人才管理服務體系。構建統壹、開放的人才市場體系,完善人才供求、價格和競爭機制。深化人才公***服務機構改革。大力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才市場,鼓勵發展高端人才獵頭等專業化服務機構,放寬人才服務業準入限制。積極培育各類專業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職能。充分運用雲計算和大數據等技術,為用人主體和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務。擴大社會組織人才公***服務覆蓋面。完善人才誠信體系,建立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人才管理法制建設。研究制定促進人才開發及人力資源市場、人才評價、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外國人才來華工作、簽證、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人才工作條例。清理不合時宜的人才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