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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組織與管理

為了有效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事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事務管理機構,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和保護工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第五條規定,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內設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Committee inter gouvenmental de Sauvegarde du patrimoine Cultural immatériel),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

根據上述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由65,438+08個成員國的代表組成。在《公約》成員國數目達到50個之後,委員會成員增加到24個。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國在每兩年舉行壹次的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接受並審核成員國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提名和申報材料,並在相關咨詢機構的幫助下,最終決定將哪些申報項目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2]對各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必要時應成員國請求,為其遺產保護工作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

[4]在教科文組織秘書處的協助下,起草成員國大會、委員會和文件,並組織召開大會。

《公約》第25條還規定設立"遺產文化遺產基金會"。該基金的來源包括成員國的捐款、教科文組織的撥款、其他國家、組織或個人的捐款等。,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管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規定,為了保護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國應當指定或者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擬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以中國為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成立於2006年9月。是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機構,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具體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咨詢;組織全國範圍的普查工作,制定和更新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指導保護規劃的實施;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舉辦學術、展覽(演出)和公益活動,交流、推廣和宣傳保護工作的成果和經驗;組織實施研究成果出版和人員培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6月召開的第29屆大會1997 11通過決議,設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2003年6月5日至38日+10月5日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第四條規定設立成員國大會,作為本公約的最高權力機構。第七條規定其主要職能包括:宣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鼓勵並監督其實施;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籌集資金並進行管理;制定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的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