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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農業改革基礎上的33號文件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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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參考,可以在當地政府網站咨詢,最好在當地民政部門的公安戶籍科咨詢。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重慶市2007年6月5438+2月31之前農轉非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2008年1後重慶市新被征地農民試行辦法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08]2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2007年2月8日以前重慶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2008年2月8日以後重慶市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2008年2月29日發布的新聞稿

重慶65438+2月31之前,2007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1982 65438+10月1至2007年65438+2月31期間,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政府依法征收(使用)土地登記為城鎮居民,2007年65438+2月31之前的年份。征地時已安置就業的,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含退休),就業安置單位破產解體並作出政策性安置補償的,戶籍關系已遷出本市的,2007年6月65438+2月31日前死亡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2007年6月365438+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老年人),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每名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按照15000元的標準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75周歲以下的,在1.5萬元的基礎上,按照1年(75周歲以下的按1年計算)的標準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年人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2)壹次性繳納的老年人基本養老保險費還清後,2008年6月5日至10月,按我市現行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按月發放養老金待遇。年滿70周歲,同時按規定享受額外養老待遇的老年人(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至少75歲,每個月再發50元。下同)。(三)老年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支付死亡撫恤金。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除外,下同),在扣除已繳納的養老待遇和死亡撫恤金後,壹次性返還給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第四條2007年6月5438+2月31日,原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4050”人員),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4050”人員每人410。(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第二個月起,按照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放養老金待遇。年滿70周歲後,同時按照規定享受老年人養老待遇。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的,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壹次性返還給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支付死亡撫恤金。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扣除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和死亡撫恤金後,壹次性返還給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連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5年的,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連續繳費月數×1%)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由個人。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支付死亡撫恤金。壹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在扣除已支付的養老保險金和死亡撫恤金後,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連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實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繳費年限15,繳費指數按1計算,個人賬戶按規定補足。第五條2007年6月365438+2月0日,已滿16周歲未滿50周歲的原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青壯年)和已滿16周歲未滿40周歲的女性,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青壯年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繳費。繳費基數:按2006年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09215元。本人應繳費:16周歲以上17周歲以下的1年;繳費滿2年至少17但不足18;繳費3年至少18但不到19;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繳費滿4年;男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繳費10年。中青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個人賬戶按規定補足。(二)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實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六條2007年6月5438+2月31日前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老年人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方式壹次性補足。(三)青年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當壹次性補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方式。第七條原被征地農民和農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壹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措施如下: (壹)1982 1至1994 12 31期間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2)1995 1至1998 12 31被征地農民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3)被征地農民1999 1至2004 12 31我承擔45%,政府補貼55%。(4)2005年10月65438+至2007年2月65438+期間被征地農民和農民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第八條2007年6月5438+2月31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被征地農民,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第九條原被征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承擔,市本級承擔85%,區縣(自治縣)承擔15%。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第十條參加儲蓄型養老保險的原被征地農民,可以按照本辦法自願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自願參加的,應終止儲蓄養老保險合同。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第十壹條按本辦法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2009年前完成申報,逾期不再辦理。第十二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幫助失業的原被征地勞動適齡農民實現就業。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綜合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扶對象,利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第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信訪、勞動保障、財政、國土房管、民政、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負責原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審核認定工作,並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原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十四條各街道(鄉鎮)社區社保服務平臺負責受理本社區原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和初審。原被征地農民原則上在原被征地區縣(自治縣)社區社保服務平臺申報,跨區縣(自治縣)居住的可在現居住地社區社保服務平臺申報,但原被征地區縣(自治縣)仍負責其參保資格的審核認定、參保手續及區縣(自治縣)政府補貼的資金。第十五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實施。

重慶2008年6月65438+10月1後

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保障被征地農民晚年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堅持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權利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多方籌資原則,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第三條2008年6月65438+10月1以後,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居民,其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並登記為城鎮居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且年滿16周歲的,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老年人(以下簡稱老年人),適用以下規定: (壹)每名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按照1.5萬元的標準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75周歲以下的,在1.5萬元的基礎上,按照1年(75周歲以下的按1年計算)的標準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年人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二)壹次性繳納老年人基本養老保險費清理完畢後,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後的次月起,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月發放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至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同時按規定享受額外養老待遇的老年人(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至少75歲,每個月再發50元。下同)。(三)老年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支付死亡撫恤金。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壹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的養老待遇和死亡撫恤金後,壹次性返還給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第五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月,男50至60周歲、女40至55周歲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4050”人員每人按照41000元的標準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第二個月起,按照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放養老金待遇。年滿70周歲後,同時按照規定享受老年人養老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壹次性返還給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支付死亡撫恤金。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繳納的養老待遇和死亡撫恤金後的余額壹次性返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連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5年的,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連續繳費月數×1%)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由個人。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支付死亡撫恤金。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在扣除已支付的養老保險金和死亡撫恤金後,壹次性返還給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連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實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繳費年限15,繳費指數按1計算,個人賬戶按規定補足。第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青壯年),適用以下規定: (壹)青壯年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繳費基數×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其應繳費年限。繳費基數:按照本辦法實施時全市上年度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本人應繳費:16以上17以下者1年;已滿17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補繳2年;年滿18周歲但不滿19周歲,補繳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繳費滿4年;男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繳費滿5年;男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補繳10年。中青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個人賬戶按規定補足。(二)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實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七條今後,隨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提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調整征地補償政策和標準,並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第八條征地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統籌安排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用於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農民壹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土地管理部門統壹匯繳。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納入家庭收入項目計算。第九條被征地農民在征地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老年人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方式壹次性補足。(三)青年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當壹次性補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方式。第十條被征地農民在征地前已參加我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每兩個月折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折算後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下同), 並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老年人已按月領取農民工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 “4050”人員轉換後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方式壹次性補足。中青年人員轉制後的繳費年限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當壹次性補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方式。第十壹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社會化管理服務。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勞動年齡失地農民實現就業,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綜合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扶對象,利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資格條件的認定,壹次性繳納被征地農民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分配和管理。各級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第十二條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開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第十三條本辦法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不壹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