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捐贈人提供相關憑證的,以憑證上註明的金額加應繳納的相關稅款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人不能提供相關憑證的,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照相同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不存在類似或類似固定資產活躍市場的,以捐贈固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捐贈的固定資產陳舊的,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照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失,作為入賬價值。
損失和贈與的支出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的捐贈,允許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稅前扣除。公益性救災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向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捐贈。
提到的社會組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齡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其他經民政部門批準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三)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對紅十字會老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含新建)。納稅人對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