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托、公募、私募有3點不同:
壹、四者的概述不同:
1、基金的概述: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壹定數量的資金。
2、信托的概述:信托是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3、公募的概述:公募是國際債券發行的壹種方式。借款人先與國際性大銀行或證券公司聯系,初步確定債券發行條件,選定牽頭銀行,然後組成銀行集團或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推銷。
4、私募的概述:私募,即私募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如藝術品、紅酒等)的投資基金,簡稱私募基金。
二、四者的特點不同:
1、基金的特點:風險小,收益較穩定。
2、信托的特點:信托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3、公募的特點:公募以眾多的投資者為發行對象,籌集資金潛力大,適合於證券發行數量較多、籌資額較大的發行人。
4、私募的特點:私募基金壹般是封閉式的合夥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閉期間,合夥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封閉期限壹般為5年至10年,故運作期穩定,無資金贖回的壓力。
三、四者的相關規定不同:
1、基金的相關規定:交易投資者如果需要撤消交易,則可以在交易當天的15點之前,攜帶基金交易卡和銀行借記卡,在櫃面填寫交易申請表格,註明撤消交易。如果在15點以後,部分銀行則可以按照當天牌價進行預約交易,第二個工作日進行交易。幾乎所有的銀行和基金管理公司都支持在網上交易基金。
2、信托的相關規定:在信托期內,由於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托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後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後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托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3、公募的相關規定: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對公募發行都有嚴格的要求,如發行人要有較高的信用,並符合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發行條件,經批準後方可發行。
4、私募的相關規定:在設立主體上,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需要註意的是投資者不能超過200人的法律限定,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並且單個投資者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關於投資者人數跟《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人數是壹致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人數上限為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上限為200人。
基金、信托、公募、私募之間的聯系:
信托、公募、私募均是募集基金的壹種形式,即信托基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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