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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海社保繳費基數

2021年7月1日起,上海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調整為31014元/月。

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應為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為減輕企業負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2號)的規定,上海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將分兩年過渡到位,自2021年7月1日起調整為5975元/月。2021年10338元/月作為計算上海社保繳費基數,從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上海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為31014元/月,上海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為5975元/月。

各省2021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原則上根據2020年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口徑平均工資)確定。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增長過快、2021年當年調整到位確有困難的省份,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分兩年過渡,2021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根據2019年全口徑平均工資和2020年全口徑平均工資的算術平均值確定,2022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按2021年全口徑平均工資確定,過渡方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後公布執行;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 參加社會保險 和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 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