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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西省光伏發電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詳見國家發改委轉發的《江西省發改委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

法律依據:《江西省發改委關於轉發國家發改委2018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贛江新區經濟發展局、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各有關發電單位:為合理引導我省新能源投資,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NDRC價規[2065 438+07]2196號)轉發給妳們,並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壹、光伏電站(1)我省光伏發電屬於ш類資源地區。根據1999年12月15日文件的規定發展改革委2196[2065438]2018+1後投產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75元(含稅)自2019年起,所有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均按投產時間執行相應的標桿電價。(2)2018年6月30日前投產的光伏電站(含普通光伏電站、0.5 MW以上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農光、漁光、林光等各類互補電站)上網電價依據《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光伏陸上風電上網電價的通知》然而, 2018年6月30日尚未投產的,2018年我省基準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75元。 (3)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發布的列入“十三五”規劃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標桿電價不變,為每千瓦時0.85元。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1)對10月份2065438+2008 1以後投產並采取“自用有余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容量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7元;但納入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光伏扶貧計劃的戶用分布式光伏扶貧項目補貼標準不變,為每千瓦時0.42元。(2)10月份2065438+2008 1以後投產並采用“全並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執行我省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75元。(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用電免交隨電價征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費、系統備用容量費等相關並網服務費。三。其他事項(壹)各新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錄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補貼金額等信息,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於每月10前將相關數據報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二)我省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應嚴格按照國家價格政策執行,我委不再壹壹回復。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落實到位。(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光伏發電就近消納配電價格和市場化競價定價改革試點的,上網電價不得高於同期我省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由電網企業根據市場競爭情況結算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