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案件是什麽?
壹、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由的規定》將工傷事故界定為人格權糾紛第壹編中的“工傷事故賠償”,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第六編中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前者屬於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由《民法通則》、《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民法(部門法)調整,後者屬於社會保險,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部門法)調整。工傷損害賠償與工傷事故保險待遇糾紛的區別:1,性質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後者是勞動爭議案件;2,法律不同。前者由民法(部門法)調整,後者由勞動法(部門法)調整;3.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受傷害的雇員與雇主或雇主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後者是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已參加工傷保險)之間的法律關系。4.過錯的原理不同。前者適用過錯原則,受傷害的員工有過錯的,可以按照混合過錯減輕雇主或者第三人的責任。只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是工傷事故,就適用無過錯原則,由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保險賠償金。5.補償項目與標準不同。前者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就醫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因繼續康復護理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後者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傷者住院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前者的補償標準高於後者,補償標準的參考依據和法律依據不同。前者主要依據《民法通則》、《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後者主要依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6.前置程序是否適用於向法院提起訴訟是不壹樣的。前者壹般沒有前置程序。後壹種情況,法院受理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之間的保險待遇爭議,作為勞動爭議處理,需要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工傷職工與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之間因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爭議,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處理。工傷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適用關系:工傷職工因同壹工傷事故直接起訴用人單位要求工傷賠償。人民法院應該怎麽做?工傷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適用關系是什麽?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在有關方面的解決上,主要看法律的具體規定和事件的具體情況。當然,法院的判決操作也占了很大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