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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建築安裝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逐步解決建築安裝企業(以下簡稱建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保基金)籌集難與企業負擔重的矛盾,正確反映和評價企業經濟效益,使企業在平等條件下競爭,增強企業活力,更好地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根據建安企業生產周期長的特點,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興辦的建安企業,不分隸屬關系和企業性質,均須參加我省建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管理。第三條堅持“以支定收,略有結余,有所積累”的原則,根據退休人員數量和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變化,適時調整勞保基金收繳率。第四條中央和省政府投資(含部分省投資)的建設項目(含技術改造和大修項目)和外商投資、中外合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雲南省建築安裝工程綜合費用定額》(以下簡稱費用定額)規定的費率標準,直接向省建委統籌管理機構繳納勞保基金;地、州市投資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建委(建設局)統籌管理機構繳納勞保基金。施工單位必須繳納勞保基金後,才能取得施工許可證和批準開工報告。未繳單位銀行拒絕撥付資金的,施工單位不得開工,或未按本規定擅自開工的,壹經查實,處以應繳勞保基金總額10-30%的罰款,轉入基金,同時責令停工。項目完成後及時結算,多退少補。第五條征收的勞保基金,由省建委統籌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區企業退休人員人數,視收費情況,在全省範圍內統壹平衡調劑,由企業或主管局、公司通過開戶銀行按季撥付,並通知當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凡已參加地方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企業,應按統籌規定按時足額向當地社保管理部門繳納統籌費用。逾期不繳納的,社保機構有權通知建委(建設局)統籌管理機構停止撥付勞保基金,並直接撥付。

經省建委批準在我省承擔施工任務的,收取的勞保基金按費用定額規定的比例扣除2%管理服務費後返還給企業。第六條計提的勞保基金可計入計算產值,但不作為競爭性成本項目。在施工承包階段單獨核算,按專用基金核算管理。勞動保險基金應在建設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存入銀行的資金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利息轉入基金。勞保基金不征稅。第七條根據勞動保險基金的不同分類和用途,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和財經紀律,接受財政、審計、工會和退休職工的監督。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統籌管理機構和當地社保部門報送會計和統計報表。第八條建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管理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各級建委(建設局)在省、地、市、縣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和企業社會保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各級建委(建設局)應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在不增加編制的情況下,指定專人負責勞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管理服務費為65,438+征收資金總額的0.2%,其中0.2%交社保部門。勞保基金除自求平衡調劑外,還應提取總額的5%作為風險公積金,其中1%上交省社保部門。第九條省建委可根據本辦法會同省勞動廳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備案後實施。第十條已實行建安企業社會統籌的地區,凡與本辦法不壹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今後國家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