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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態環境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資金,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防治。

第三條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四條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支付、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人民銀行、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在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和其他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地區,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景觀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

(壹)取土、采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燒制磚、瓦、瓷、石灰;

(三)排放棄土、棄石、棄渣。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權限征收。其中,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跨省(區、市)的生產建設項目,由生產建設項目涉及的相關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七條水土保持補償費按下列方式征收:

(壹)兼營壹般生產建設項目,按土地面積計算。

(二)開采礦產資源,在建設期內,按占用土地面積計算;開采期內,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進行考核,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用面積進行年度考核。

(三)取土、采砂、采石和燒制磚、瓦、瓷、石灰,按取土、采砂、采石量計算。

(四)棄土、棄石、棄渣的排放量按排放量計征。繳費人已按前三種方式分攤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的棄土、棄石、棄渣不再按排放量重復分攤。

第八條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條壹般生產建設項目,繳納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壹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采礦產資源處於建設期的,繳納人應當在建設活動開始前壹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在開采期內,繳納人應按季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期限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繳納人應當向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取土采石、棄土棄渣)等資料。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核確定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數額,並向繳納人送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書》。繳款通知書應載明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采石量、棄土棄渣量)、征收標準、繳款金額、繳款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繳費人應當按照繳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壹條下列情況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壹)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項目建設;

(二)農民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或者翻建自己的房屋;

(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理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五)修建軍事設施;

(六)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繳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對象、範圍和標準。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時,應當向指定的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依據、征收標準、征收主體、征收程序和法律責任。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1: 9的比例將水土保持補償費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水土保持補償費在地方各級政府間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就地支付。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填寫“壹般繳款書”,連同《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通知書》壹並送交繳費人,繳費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壹般繳款書”到商業銀行辦理繳費。填寫“壹般繳款書”時,預算科目欄應填寫“1030176水土保持補償收入”,預算級次欄應填寫“中央和地方* * *收入”,收款國庫欄應填寫實際國庫名稱。

第十七條水土保持補償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01 76中列為“水土保持補償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 * *收入科目。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確保中央水土保持補償收入按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或拖延。

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支付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第十九條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防治,主要用於被破壞的水土保持設施和景觀植被恢復治理工程建設。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編制水土保持補償費年度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並出具批復。其中,水土保持補償費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由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二十壹條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繳納。

第二十二條水土保持補償費用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為213,70項,01項,綜合治理與生態修復,02項,預防、保護、監督管理,03項,水土保持補償安排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確保專款專用,禁止截留、轉移、挪用資金和隨意調整預算。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範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預算科目將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水土保持補償費用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拒繳、緩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繳費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並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第二十七條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和使用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和使用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二十八條各省(區、市)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補償費以及其他與水土流失防治和補償有關的費用,壹律取消。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