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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修路,要求村民每人集資200元,合理合法嗎?

國家沒有為鄉村道路提供資金。

集資是自願的,要經過壹事壹議的程序。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村民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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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稅費改革後,村裏興辦集體公益事業所需資金不再向農民收取,而是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籌集。

然而,在壹些地方,農村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個別村幹部獨斷專行,不按議事規則辦事,只有少數人甚至個人說了算,隨意代收代繳費用。壹些村幹部在群眾中威信低,導致村裏出現“壹事壹議”的現象,很難商量、討論、決定。此外,部分鄉鎮向所在村下達任務,按“壹事壹議”最高標準將每人平均15元落實到每個農戶,由鄉鎮統壹收取和支出,嚴重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使村級議事流於形式。

實行“壹事壹議”,必須遵循“量力而行、惠及群眾、民主決策、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民代表參加,作出的決定須經到會人員過半數同意方可有效。為防止出現“壹事壹議”現象,各級稅改辦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把政策關,加強對農村“壹事壹議”的監督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規範程序,真正體現人人有事、人人議、人人定。

首先,“壹事壹議”議會進入議事程序的先決條件

1.贊助商

“壹事壹議”會議的發起人是會議的組織者,召開會議必須有壹個或多個發起人。如宜都市聶家河鎮柑子園村二組24戶村民召開“壹事壹議”會議。會議的發起者是壹個村民。在他的倡議下,兩個小時討論了投資、投資、負責人等七個事項。根據會上形成的決議,全體與會村民均出資均分,鋪設管道1.200m,自建供水工程,82人吃上了自來水。

理事會發起人的數量和身份因地而異。有的理事會只有壹個發起人,有的有壹個發起人,幾個人支持。發起人中有基層幹部和群眾。然而,無論贊助商的數量或地位如何,擁有壹個以上的贊助商是“壹事壹議”理事會進入議事程序的必要條件。

2.群眾對所議事項有強烈要求。

群眾的需求是“壹事壹議”會議開始的動力。成功的評議會之所以群眾踴躍參加,意見很快統壹,是因為群眾對議題有強烈的要求。比如前面例子中的村民,多年來壹直被吃不上水困擾,非常關心解決飲水困難。因此,群眾對這樣的會議反應積極,所有接到通知的農民都按時參加了會議。

3.理事會範圍內的人民直接受益。

無論“壹事壹議”議事會的範圍比行政區域大還是小,只要屬於利益範圍,就很容易讓這個範圍內的民眾形成* * *。這是安理會成功的壹個重要條件。

二是“壹事壹議”的議事原則

1.群眾的自願參與

召開“壹事壹議”會議,通常是發起人在發通知的時候會向農民說明:願意參加的就參加會議,不願意參加的不強制或強行補充任何觀點。群眾知道,不參加會議,他們得不到好處。他們會仔細考慮保薦人通知的內容,自行決定。雖然這種會議是自願的,但當大多數會議召開時,所有被通知的當事人都會參加。

2.壹致的權利和義務

成功的“壹事壹議”會議,所有參加會議的村民在權利義務上遵循“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這個原則有兩層含義:壹方面,要想受益,就必須投資;另壹方面,誰不投資,誰投資,誰就沒有收益。正是“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的原則將意見相同的農民團結起來,將意見不同的農民排除在外,這是意見容易統壹的重要原因。這壹原則並不意味著那些不同意參加會議的農民永遠不會受益。只要他們同意支付理事會確定的投資份額,他們仍然可以加入受益人。

3.公平負擔

在義務分配方面,農民的投入壹般按照平均受益人或均等受益人進行分配。有些地方由於情況特殊,會上作了壹些特殊規定。三、“壹事壹議”的基本特征

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采用“壹事壹議”形式後,不僅召開理事會的形式不同於過去行政決定分配義務工的方式,而且討論事項的內容也有其特點。

1.“壹事壹議”與行政決定的形式區別

(1)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群眾的意見。

“壹事壹議”就是群眾想幹什麽就幹什麽;行政決策主要依據村、組等組織的意見。雖然村、組也代表群眾意見,但“壹事壹議”的代表性更直接。

(2)形成決議的方式不同。

“壹事壹議”的決議必須由所有參與審議的受益者通過,而行政決定則可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多數人或群眾代表通過。

(3)不同的組織者

“壹事壹議”會議由基層幹部組織,普通群眾發起;而行政決策只能由行政組織做出。

2.“壹事壹議”約定事項的特點

(1)雇傭應以貨幣結算。

“壹事壹議”中的“貨幣決算”雖然在形式上與過去的“以資代勞”相似,都是用貨幣來表示勞動的價值,但在反映農民意誌上有本質的不同。

(2)小規模模式

“小規模”是指受益於村莊的小規模建設項目。“壹事壹議”要遵循群眾自願的原則,以群眾直接受益為前提。如果規模過大,群眾受益不均或間接,就很難形成統壹意見。從調查來看,成功的理事會討論的話題大多是村以下的小規模公益建設項目,小規模仍是其基本格局。

(3)項目所有權是* * *

“壹事壹議”理事會壹般是這樣表述他們所建項目的所有權的:已建成的項目歸投資農民所有,每家每戶平分。這種表述說明這種財產屬於* * *或有財產。但是,村民對這類財產行使所有權的方式與村民對公共財產行使所有權的方式有三個區別。第壹,所有權人有特定的對象,而壹般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人沒有特定的對象。只要村民的戶籍屬於這個行政區域,即使是新搬遷的農民,也能享有業主的權利。第二,業主可以轉讓自己的份額。比如農民搬家,可以把股份有償轉讓給別人。三是排他性,即未投資的農民不能享有權利。但這種財產類似於公產,即份額不能提取,因為使用中的財產不能分割。

(4)約定的事項只具有約束力。

“壹事壹議”的約定事項也有壹定的約束力。但是,這種約束力不同於行政決定的約束力。它是在群眾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的,主要是通過受益者的相互信任、相互監督和利益制約來實現的,不具有懲罰性。但是,由於行政決策的形成機制不同,必須采取壹系列行政、經濟等手段來維持正常實施,其中有些手段還帶有懲罰性。

(5)議程廣泛。

“壹事壹議”約定的事項不僅僅是投資的問題,還包括建設項目的方方面面。成功的“壹事壹議”會議通常包括投資、占地、原材料、項目負責人選擇和施工管理。但這種廣泛性不同於行政決策的廣泛性,僅限於基本建設項目所涉及的事項。而行政決策包括職權範圍內的壹切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

四、“壹事壹議”議事程序

“壹事壹議”理事會通常會經過以下程序。

(1)發起人從群眾意見中梳理出群眾要求最強烈、範圍最廣的問題,投入和勞動量與當地村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2)發起人向有影響的村民征求意見,聽取這些事情?頭從常?麩皮排名有什麽問題?

(3)主辦單位將組織會議討論需要討論的事項(如建設內容、投資額、項目建設負責人、建設時間、建設管理、建成後的項目運營管理等。)以便在提交會議討論時有條不紊。

(4)主辦者將通知受益農民會議的目的、地點和時間。

⑤理事會討論的事項壹般用“同意”或“不同意”表示。約定的事項比較簡單時,不需要書面記錄,依靠村民之間的信任,自覺執行。復雜事項解決後,與會人員應簽字確認,然後根據決議執行。

這些程序完成後,商定的事項交由會議推薦的負責人執行。

五、壹些啟示

“壹事壹議”打破了壹些傳統觀念,有自己的特點和規律。因此,將這種形式應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必須在觀念、工作方式、方法上適應“壹事壹議”的特點和規律。

①組織“壹事壹議”會議,要樹立按受益範圍開展工作的新思路,不能把傳統的按行政區域開展工作的模式作為固定模式。如果按照傳統的所轄行政區域召開“壹事壹議”會議,群眾利益未必完全壹致,結果是議而不決,難以形成共識。

②“壹事壹議”的話題要從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中產生,不能強加主觀意見。這種“壹事壹議”形式的出發點是尊重群眾意見。因此,“壹事壹議”的議題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特別是那些大多數人關心的、涉及面廣的、群眾要求強烈的事項,要作為重要議題由受益者討論。

基層幹部不僅要當好宣傳員,還要註意支持群眾中自發的宣傳員。村組幹部本身就是群眾推薦或選舉的代表,應該帶頭介入“壹事壹議”議事會,積極組織發起工作。群眾中自發的宣傳員也要註意。他們提出的課題來自群眾,具有很強的代表性。他們永遠不應該因為是自發的就放棄。應該正確引導他們,積極支持合理的話題。

基層幹部要主動幫助群眾做好協調工作。“壹事壹議”議定事項涉及的問題很多,有些工作群眾自己解決不了。比如占地問題,跨行政區橫向聯系問題,都要靠幹部解決。幹部要根據“壹事壹議”的基本特點,主動協調,及時解決議定事項執行中的問題。

⑤善於引導“壹事壹議”。政府支持和項目資金投入是群眾開展“壹事壹議”的重要支撐。現實中,有很多農民想做的事,因為投入太多而做不了。壹旦有了經濟支持,就能迅速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因此,要善於把政府的各種投資和項目支持與“壹事壹議”結合起來,運用這些有利因素,通過“壹事壹議”促進農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政府投入的資金也可以為老百姓做更多的事情。

綜上所述,“壹事壹議”是組織農民投資農村小型公益事業的重要形式,對改善農村水利基礎設施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這種形式對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和農民合法權益保護也具有重要意義。但也要註意,“壹事壹議”只適用於投資額與農戶投資水平相稱的小型項目。投資大、規模大的項目,還是要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來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