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東莞市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東莞市二類醫療保險報銷條件如下:
1,被保險人必須在東莞行政區域內就醫或購藥;
2.被保險人必須在規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或購藥,且該醫療機構必須具備相關資質和醫保定點資格;
3、參保人員必須在醫療機構進行診療、治療或購買符合國家和地方醫療保險目錄規定的藥品;
4、參保人員必須持有醫療保險電子憑證或醫療保險卡,並在規定時間內通過醫療保險電子結算或人工結算辦理報銷手續。
綜上所述,根據不同的醫保政策和個人參保情況,具體報銷比例和限額是不同的。詳情可咨詢當地醫保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