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麽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征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疇。
擴展資料
註:這裏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壹)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壹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壹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壹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