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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是政府保護、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續之壹,必須達到投入與效益、使用與管理的協調統壹。為此,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投入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若幹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指納入國家批準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總投資計劃內的各種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投入的資金,地方財政投入的資金,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貸款,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自籌的資金,國有農業企業自身積累投入的資金以及經過法定手續籌集投入的其他資金。第三條 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投入的資金,以省為單位計算,70%以上用於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30%以下用於發展多種經營和龍頭項目帶動農產品的系列開發。銀行專項貸款的安排,以省為單位控制,原則上30%用於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70%用於多種經營和龍頭項目帶動農產品的系列開發。集體、農戶、國有農業企業自籌的資金,主要用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也可以用於多種經營開發和龍頭項目帶動農產品的系列開發。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報的項目投資匯總計劃,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審定;其中用銀行專項貸款安排的開發項目投資計劃,由中國農業銀行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信貸管理原則安排,在征求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意見後下達。第二章 財政投入的資金管理第五條 財政資金采取中央和地方配套的方式投入。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配套比例,各省原則上按1∶1配套,對少數地區可依地方財力狀況另行規定;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按1∶2配套。

地方配套資金是指地方財政安排的資金,群眾自籌資金不作為配套資金計算,但應列入農業綜合開發投資總規模統壹安排使用。第六條 投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財政資金,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1.為開墾宜農荒地、改造中低產田購買機械和機械施工耗用的油料費。機庫、油庫、農機具維修費,維修設備購置費,機具庫修建費等,不得列支。

2.為農田水利建設新打、改造機電井及配套的井房、機、泵、管帶、出水池、蓄水池和節水措施所需的建設材料、設備、安裝(含技工工資)、機械施工的補助費、10KV(含)以下輸變電線路建設材料、設備、安裝(含技工工資)、機械施工的費用。新打或維修的小土井的費用不得列支。

3.新建、改建和加固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源工程及小型排灌渠系配套的材料、設備、安裝(含技工工資)、機械施工費用。

4.新建、續建、更新改造總裝機在5000KW(含)以下機電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輸變電線路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安裝(含技工工資)、機械施工費用。

5.排灌渠系配套工程,限於為國家立項開發項目區服務、未列入基數計劃的支渠以下渠道開挖、疏通、防滲及相應的橋、涵、閘等工程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安裝(含技工工資)、機構施工的費用。支渠以上的配套工程投資不得列支。

6.為水土保持興修的坡改梯、坡瘠地改造等工程所需的材料費。

7.造林補助費,包括:建設和改造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速生豐產林、薪炭林的機械整地作業、種子、苗木費用,苗輔灌溉設施材料、購買機具費用。

8.推廣農、林、水、氣象新科技成果補助費,包括:在項目區內組織有關基層農林水科技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所需講義、資料等補助費,科技人員到項目區進行科技成果推廣性試驗、示範所必需的補助。

9.培育優良品種補助費,包括:主要為項目區服務的種子、種禽、種畜、種苗的良種引進和繁育,以及良種基地的農田水利、種子專款曬場、倉庫、精選加工設備等設施建設的費用。

10.改良草場補助費,包括:改良草場所需灌溉設施、購買種子、機械作業油料的補助費,圍欄設施建設的材料費用。

11.項目區所在鄉(鎮)的農、林、水技術服務站,在推廣、服務中必須購置的小型儀器設備補助費。

12.采用客土、稭稈還田改良土壤、深翻土地的動力機械作業油料費,為改良土壤而建設的綠肥種子基地補助費。

13.修築項目區內田間機耕路所需的機械作業油料費及需建橋、涵的材料補助費。

14.為多種經營開發和龍頭項目帶動農產品的系列開發投入的加工、保鮮、貯藏、營銷等必要的設備、廠房、材料、技術組織措施費用。

15.在項目建設期中,利用銀行貸款投入的部分貼息補助。

16.按財政政策額1.5%提取的項目前期工作費。地方各級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按本級財政配套資金1%提取的業務活動經費。除此之外,不得再提取任何費用。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財政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對擠占挪用者要從嚴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