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配套資金是指地方財政安排的資金,群眾自籌資金不作為配套資金計算,但應列入農業綜合開發投資總規模統壹安排使用。第六條 投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財政資金,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1.為開墾宜農荒地、改造中低產田購買機械和機械施工耗用的油料費。機庫、油庫、農機具維修費,維修設備購置費,機具庫修建費等,不得列支。
2.為農田水利建設新打、改造機電井及配套的井房、機、泵、管帶、出水池、蓄水池和節水措施所需的建設材料、設備、安裝(含技工工資)、機械施工的補助費、10KV(含)以下輸變電線路建設材料、設備、安裝(含技工工資)、機械施工的費用。新打或維修的小土井的費用不得列支。
3.新建、改建和加固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源工程及小型排灌渠系配套的材料、設備、安裝(含技工工資)、機械施工費用。
4.新建、續建、更新改造總裝機在5000KW(含)以下機電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輸變電線路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安裝(含技工工資)、機械施工費用。
5.排灌渠系配套工程,限於為國家立項開發項目區服務、未列入基數計劃的支渠以下渠道開挖、疏通、防滲及相應的橋、涵、閘等工程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安裝(含技工工資)、機構施工的費用。支渠以上的配套工程投資不得列支。
6.為水土保持興修的坡改梯、坡瘠地改造等工程所需的材料費。
7.造林補助費,包括:建設和改造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速生豐產林、薪炭林的機械整地作業、種子、苗木費用,苗輔灌溉設施材料、購買機具費用。
8.推廣農、林、水、氣象新科技成果補助費,包括:在項目區內組織有關基層農林水科技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所需講義、資料等補助費,科技人員到項目區進行科技成果推廣性試驗、示範所必需的補助。
9.培育優良品種補助費,包括:主要為項目區服務的種子、種禽、種畜、種苗的良種引進和繁育,以及良種基地的農田水利、種子專款曬場、倉庫、精選加工設備等設施建設的費用。
10.改良草場補助費,包括:改良草場所需灌溉設施、購買種子、機械作業油料的補助費,圍欄設施建設的材料費用。
11.項目區所在鄉(鎮)的農、林、水技術服務站,在推廣、服務中必須購置的小型儀器設備補助費。
12.采用客土、稭稈還田改良土壤、深翻土地的動力機械作業油料費,為改良土壤而建設的綠肥種子基地補助費。
13.修築項目區內田間機耕路所需的機械作業油料費及需建橋、涵的材料補助費。
14.為多種經營開發和龍頭項目帶動農產品的系列開發投入的加工、保鮮、貯藏、營銷等必要的設備、廠房、材料、技術組織措施費用。
15.在項目建設期中,利用銀行貸款投入的部分貼息補助。
16.按財政政策額1.5%提取的項目前期工作費。地方各級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按本級財政配套資金1%提取的業務活動經費。除此之外,不得再提取任何費用。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財政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對擠占挪用者要從嚴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