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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要職能
(壹)民政局:編制實施區域民政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主管社會救濟救災、城鎮、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婚姻、收養登記管理、社團管理、殯葬管理、雙擁、優撫安置工作。組織、指導全區老齡工作。負責指導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等基層政權建設,協助辦理行政區劃和地名工作。指導協調殘疾人聯合會相關工作。
(二)衛生局:編制區域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血防、地方病、寄生蟲病、精神病、結核病、麻風病等防治和婦幼保健等衛生防病工作。開展各項衛生監督與執法工作,對醫療機構進行醫療護理質量監管,協調處理醫療糾紛。搞好無償獻血的組織發動、衛技人員職稱改革、衛生統計、個體醫療開業審核等醫政管理工作。積極推進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實施。協助、配合愛衛辦開展有關工作。
(三)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及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編制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助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目標,協助管委會和區政府實施目標管理,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二、社會保險事業局是機關事業單位
三、將來改革的方向
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要在著力解決當前突出問題的同時,探索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主要任務有5項:
(壹)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做好制度和資金準備。我國已經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幾年來個人賬戶的記賬額累計近7000億元,但實際上沒有那麽多資金,壹直處於“空賬”運轉。這是因為在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為職工留有專門的養老積累,現在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資金也用來給退休人員發養老金了。要應對老齡化高峰的挑戰,必須實現個人賬戶的實賬積累,這項工作啟動越早,“空賬”規模就相對較小,反之,包袱會越背越重,影響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要求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現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轉型。今年,我們把總結東北試點經驗、在全國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作為重點工作之壹,按照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平穩過渡的原則,指導地方依據實際情況逐步做實。同時,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更緊密掛鉤的機制;規範個體工傷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政策;規範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
(二)進壹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根據所有制結構調整和就業形式變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使更多的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這是實現小康社會“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健全”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之壹。2005年,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覆蓋人數將分別達到1.7億、1.05億、1.3億、7500萬和4300萬。醫療保險將著力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工傷保險的重點是推進風險較大的礦山、建築等企業參保,同時制訂了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傷認定和處理辦法。
(三)加強社會保障的物質基礎。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2004年,5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達到5700多億元,總支出達到4600多億元,收支總規模超過1萬億元。要進壹步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依法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規範和核實繳費基數,建立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的誠信制度,加大清理欠費力度,做到應收盡收;積極調整各級政府財政支出結構,特別是加大地方財政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預算支出的比例。做大做強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壹步開辟投資渠道,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同時,鼓勵用人單位投入資金,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形成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四)加強社會保障的管理基礎。良好的管理是社會保障制度有效運行的保證。目前,我國直接從事社會保障經辦工作的人員有近20萬人。要加強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能力建設,堅持以人為本,優化管理服務流程,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進壹步提高管理服務社會化的水平,今年使95%以上的退休人員從企業分離出來,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其中70%納入社區管理,切實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還要加快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工程(金保工程)建設步伐,支持科學的宏觀決策和人本化的微觀管理。
(五)提高社會保障的法制化水平。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遇到的許多矛盾和問題,都與法律保障能力弱、監察執法手段不足有關。全國人大已經把《社會保險法》列入立法規劃,我們將積極配合,力爭盡早出臺,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同時要嚴格監察執法,加強社會保障宣傳,提高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用人單位依法參保繳費的自覺性,提高勞動者依法維權的意識。
四、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和前景?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幾方面。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有3大功能:壹是勞動者的“安全網”——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疾病、工傷、生育而退出勞動領域或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以降低勞動風險;二是收入分配的“調節器”——社會保險屬於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更強調公平原則,縮小社會收入分配差距;三是經濟社會運行的“減震器”——特別是在經濟增長出現起伏和結構調整過程中,它通過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而減少可能引發的社會震蕩。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勞動保障部主要負責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五項保險,以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內容,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進,體系框架基本形成,在深化改革、促進發展和維護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壹)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多年改革探索,在5個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和進展。壹是確立了基本制度模式。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這既不同於德國式的完全現收現付,又不同於新加坡式的完全積累,而是二者的結合。目前全國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是:各類企業都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0%左右繳費,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8%;個人全部繳費和企業繳費的3%計入職工個人賬戶;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0%從統籌基金中領取基礎養老金,並按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1/120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二是覆蓋範圍不斷擴大。計劃經濟時期,只有國有企業職工可以享受養老保險;1999年國務院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城鎮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到今年4月底,全國有1.66億人參加了養老保險(職工1.25億,離退休人員4170萬),比6年前增加5000多萬人,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老年保障計劃;其中1/10的人是以個人身份繳費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向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多種所有制結構和多種就業方式轉變。三是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1998年中央提出了“兩個確保”的方針。7年來,對全國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15585億元,當期拖欠額從1998年的每月4-5億元,逐年減少,到2001年,除了個別省的農墾企業外,基本實現了當期無拖欠。2003年中央決定將農墾企業養老保險納入屬地管理的,並增加了專項補助,去年首次實現全國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年無拖欠,今年繼續保持了這壹工作成果。四是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籌集資金的新格局。1998年至2004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總收入從不足1500億元增加到4200多億元,年均遞增近20%。其中征繳收入連續兩年增收400-500億元;7年間中央財政***投入2282億元,用以彌補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當期缺口。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分擔的機制初步形成。此外,中央還建立了戰略儲備性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目前已積累到1700多億元。五是社會化管理服務取得突破。2000年以來,在全國範圍內將原來由企業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改為委托銀行、郵局等社會機構發放,2003年又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到今年4月底,3500萬企業退休人員實現了社會化管理,占93%。這既從體制上確保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又為企業減輕了社會事務負擔。
(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制度。在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中,富余職工的分流安置和生活保障問題十分突出。如果把數以千萬計的職工壹下推向社會,必然造成社會不穩定。因此中央在1998年決定在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實行“三條保障線”,即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城市低保制度。下崗職工在再就業中心可以領取3年的基本生活費,期滿未就業的納入失業保險,可以領取2年的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納入城市低保。過去的7年間,全國國有企業累計下崗的2800多萬職工,絕大部分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按時領到基本生活費,並由中心代繳社會保險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資金按“三三制”原則由企業、中央和地方財政、失業保險基金分擔。7年來中央財政***向地方補助了730億元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再就業補助資金。同時,積極推進失業保險制度建設。1999年初,國務院發布《失業保險條例》,將原來只適用於國有企業的“待業保險制度”擴展到所有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繳納1%;職工失業後,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可以領取6-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到去年底,參加失業保險的有10584萬人,410多萬人領取了失業保險金。現在仍在再就業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還有80多萬人。今年,我們按照國務院的部署,以促進再就業為中心,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工作,力爭今年底基本完成並軌任務,用2—3年時間總體上解決歷史遺留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問題。
(三)醫療保險制度。1998年,國務院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改革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原則是6句話:廣泛覆蓋——城鎮各類單位的職工和退休人員都納入制度範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個人身份參保。到今年4月底已經覆蓋了1.28億人。基本保障——國家不是把所有醫療費用全包下來,而是保障最基本的醫療需求,為此設立了“起付線”(壹般為工資的10%)和“封頂線”(壹般為當地平均工資的4倍);起付線以下和封頂線以上由個人負擔。雙方負擔——單位按工資總額的6%左右繳費,個人按本人工資的2%繳費。統賬結合——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計入賬戶,單位繳費的30%劃入個人賬戶,其余70%建立統籌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醫,門診費用壹般從個人賬戶支付,住院費用按規定比例在統籌基金報銷。多層保障——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通過政策優惠引導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鼓勵各地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制度。三改並舉——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及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結合起來,同步推進,制訂了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管理辦法,目前98%的定點醫院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協議;還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名錄》等3個技術標準。
(四)工傷保險制度。因工受傷、死亡或患職業病,是工業化社會中可能對勞動者造成最大傷害的風險。因此工傷保險是目前世界各國實行最普遍的社會保險計劃。我國自50年代初期建立了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制度,但壹直采用企業負責制。2003年國務院發布《工傷保險條例》,從去年1月1日起施行。對比以前的制度,《條例》在5方面進行了改革:壹是擴大覆蓋範圍,規定各類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參加工傷保險,而不僅僅適用於國有企業。到今年4月底全國7080萬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去年有51萬人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建立基金,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通過社會統籌分散工傷風險;三是實行差別費率,根據不同行業風險程度的差別,可確定相當於工資總額0.5%-3%的費率,並依據企業發生工傷情況實行費率浮動;四是明確無責任補償原則,在工傷事故中,無論職工有沒有責任,工傷職工都應依法獲得補償;五是規定工傷補償項目,即工傷停工津貼、工傷醫療、傷殘補助、工亡遺屬補助。去年以來,接連發生了幾起重特大礦難,其中凡是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職工及家屬的賠償、安撫方面都比較順利。
(五)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按照這壹目標,國務院於2001年7月至2003年底在遼寧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去年5月又把試點擴大到吉林、黑龍江兩省。現在,我們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進行了大量調研,正在研究制定在全國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