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 *第七章第三十六條。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是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勞動法》的基礎上補充和完善的。
附件: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壹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改革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種的工人,應當實行統壹的勞動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聘用五年以上的長期工、壹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無論采取哪種用工形式,都應按照本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招用壹年以內臨時工或季節工的,還應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享有與企業原固定職工同等的工作、學習、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
第二章招聘和就業
第四條企業應當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公開招聘、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企業應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用工手續。對於再就業工人,企業要重視實踐技能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優先考慮。
第五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建立《勞動手冊》制度。《勞動手方》由勞動人事部統壹發行。
第六條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時,應當明確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至六個月,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確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七條企業與招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
(壹)生產中應達到的數量和質量指標,或者應完成的任務;
(2)試用期和合同期;
(三)生產和工作條件;
(5)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合同者的責任;
(七)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勞動合同期限由企業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當立即終止。因生產和工作需要,經雙方充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輪換工的勞動合同必須在期限屆滿時終止。
第十條企業因情況變化,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改變生產或調整生產任務,或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十壹條勞動合同制職工因生產、工作需要,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跨地區調動工作單位時,可以與所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並辦理戶口和退休養老基金轉移手續,經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與所需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符合《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的暫行規定》,屬於辭退的;
(四)企業被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辭退、勞動教養、判刑的,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壹)勞動合同期限未滿,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內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在下列情況下,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
(二)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取中專以上學歷的;
(四)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第十六條任何壹方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前,必須提前壹個月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壹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另壹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四章工作和失業期間的待遇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和保險待遇應當與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的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險待遇低於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由工資補貼予以補償。工資補貼的範圍約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的15%。合同制工人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防護用品、口糧、物價補貼等福利待遇,與所在企業同工種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十九條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仍從事原工種的,經考核合格後,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變更工種的,試用期工資按照不低於二等工的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滿後進行考核定級。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應當與本企業原同工種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壹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間,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三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因病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和救濟費,與所在企業原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應按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於壹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高不超過本人12個月的標準工資。依照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依照第十三條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自行離職的,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公休假日、喪假、探親假、通勤費用補貼、取暖和防暑降溫補貼等,應與其所在企業的原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失業期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金。
第五章退休期間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的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是企業和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繳納。退休養老金不足時,國家給予適當補貼。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繳納金額約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的15%。由企業銀行按月代扣,轉入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專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帳戶。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不得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由企業按月從工資中扣除,支付給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退休養老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待遇包括:退休費(包括國家規定的其他補貼和補助)、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救濟費。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後,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退休費的標準根據工作年限的長短和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的數額以及在壹定工作期間平均工資收入中所占的不同比例確定。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於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時間較短的職工,其退休養老費用可壹次性支付。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由勞動行政部門的專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籌集退休養老基金,支付退休養老費用,組織管理退休工人。
第六章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由企業負責管理;失業期間,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管理。
第三十條勞動行政部門有責任和權力對勞動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壹條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如果妳對仲裁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常年崗位上招聘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第四章、第五章不適用於從農村招用的采礦、建築、裝卸搬運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季節工。他們的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