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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是壹個世界性、綜合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現有192個會員國。
工作語言: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
現任秘書長:潘基文(Ban Ki-moon,1944年6月13日出生於韓國,聯合國第八任秘書長,前大韓民國外交通商部長官,政治家。於2007年1月1日上任)
成立日期:1945年10月24日
會員國數量:192
總部所在地:美國紐約、瑞士日內瓦、奧地利維也納、肯尼亞內羅畢、泰國曼谷等
主要出版物:《聯合國記事》(U.N. Chronicle) 季刊,用中、英、法、西、俄和阿拉伯六種文字發行;《聯合國年鑒》(Year 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官方網站:http://www.un.org/
地位:聯合國作為當今世界最大、最重要、最具代表性和權威的國際組織,其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功能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
作用:近年來,聯合國在維護世界和平,緩和國際緊張局勢,解決地區沖突方面。在協調國際經濟關系,促進世界各國經濟、科學、文化的合作與交流方面,都發揮著積極作用。
聯合國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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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等人的“聯合國”思想
伊曼努爾·康德在《永久和平論》中主張:人類社會要走向永久和平;首先,每壹個國家都要成為***和制;然後,由這些***和國再訂立世界公民法,達成壹個自由國家聯盟。
國際法、國際組織及國際聯盟的出現和實踐
第二次世界大戰和“聯合國”概念的提出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襲美國太平洋海軍基地——珍珠港,使美國海軍蒙受重大損失。此後,太平洋戰爭爆發。正當美、英軍隊在太平洋戰場節節敗退,美國大肆進行戰備動員時,英國首相丘吉爾於12月22日抵達華盛頓,受到美國總統羅斯福的熱烈歡迎。丘吉爾及其隨行人員隨即同以羅斯福為首的美國軍政要員舉行了會談。為了建立世界反法西斯同盟,斯大林做了大量工作,起草了《聯合國家宣言》。1942年初,中、蘇、美、英、等26個國家在《宣言》上簽了字。這是第壹次正式采用“聯合國家”(也譯為“聯合國”)這個名稱。這個名稱是斯大林在修改《聯合國家宣言》最後文本時提出來的,並用這個名稱代替了“協約國”或“合作國”。
不過,當時“聯合國家”還沒有被作為壹個國際性組織的名稱使用,到了1943年10月30日,蘇、中、美、英四國代表在莫斯科會議上***同發表《普通安全宣言》,具體體現了建立壹個戰後國際安全組織的主張。在這之後,蘇、中、美、英又分別舉行過幾次國際會議,草擬了這個國際組織的章程,並就安理會表決程序達成協議,決定於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家關於國際組織的會議”,以便正式制訂《聯合國憲章》。1945年6月25日,參加舊金山會議的50個國家壹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同年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開始生效,聯合國就此正式成立了。從此,斯大林提出的“聯合國家”(即“聯合國”)壹詞就成為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後世界性國際組織的名稱了。
聯合國的建立
聯合國創建於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的凱歌聲中。聯合國這壹名稱是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1942年1月1日,正在對德國、意大利、日本法西斯作戰的中國、美國、英國、蘇聯等26國代表在華盛頓發表了《聯合國家宣言》。1945年4月25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家國際組織會議”。6月16日,50個國家的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後又有波蘭補簽。同年10月24日,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和其他多數簽字國遞交了批準書後,憲章開始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1947年,聯合國大會決定,10月24日為聯合國日。
1946年1月10日至2月14日,第壹屆聯合國大會第壹階段會議在倫敦舉行。51個創始會員國的代表參加了這次會議,聯合國組織系統正式開始運作。
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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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的宗旨
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制止侵略行為,促進國際合作,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系;
進行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並且促進對於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聯合國的原則
① 各會員國主權平等,履行憲章規定的義務
② 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不應危及和平、安全和正義
③ 在國際關系中不得對其他國家進行威脅或使用武力
④ 不幹涉任何國家的內政
聯合國與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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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國際法、條約法
〖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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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的根本大法《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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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系統(United Nations System)是壹個比法律意義上的聯合國組織更大的壹個國際組織體系,包括聯合國和與其有特殊聯系的壹些獨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專門機構)等外圍機構。
〖聯合國主要機構及它們的附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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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三章第七條之規定, 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聯合國主要機關)。
(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現在是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直接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負責。)
壹、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每年舉行壹次常會,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旬,每屆常會會期壹般為3個月。如議程未討論完畢,可延至第二年春繼續,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並可在以後復會。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議,須由2/3多數通過;對於“壹般問題”的決議,半數以上通過即可。大會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足以對會員國產生廣泛的政治影響。除常會以外,應半數以上會員國或安理會要求,大會還可在15天內召開特別會議,在24小時內舉行緊急特別會議。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範圍內任何問題,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和審議安理會及其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和托管理事會理事國;與安全理事會壹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根據安理會推薦批準接納新會員和任命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屆常會開會時,各國往往派出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級官員率代表團出席,壹此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到會發表講話。大會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會全體會議按地區分配原則選舉產生,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為大會當然副主席,但也需經過選舉。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由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等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非常任理事國按地區分配原則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不能連選連任。《憲章》規定,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職能是:根據憲章規定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並執行的規定;調查任何國際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況,斷定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的行動,並采取經濟、外交或軍事制裁行動來反對侵略;負責擬訂軍備管制的計劃;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秘書長。安理會的行動以“5個常任理事國壹致”的原則(即所謂“大國壹致原則”)為基礎,5個常任理事國在實質問題上都擁有否決權。經安理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安理會是聯合國中唯壹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采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對國際爭端進行調查和調停,可以采取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還可以派遣聯合國維和部隊,以協助緩和某壹地區的緊張局勢。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余備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為中華人民***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和國聯盟的席次為俄羅斯聯邦所代替。現在,中華人民***和國、法蘭西***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還管轄11個基金會和規劃署。經社理事會為討論國際經濟及社會問題,並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成語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提供中心論壇。它負責促進較高的生活標準、全民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衛生問題;促進國際間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導對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權從事或發起有關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也授權幫助準備和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協調這些會議的後續事項。經社理事會具有較廣的職權,其權限涉及整個聯合國系統的人類和金融資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經社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成,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聯合國托管理事會
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由五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 - 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隨著聯合國的最後壹個托管領土帕勞取得獨立,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運作。理事會修改其議事規則,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根據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的要求,視需要舉行會議。
五、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以實現聯合國的壹項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及其本身的《規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壹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壹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六、聯合國秘書處
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擔任重大的國際政治責任。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任期5年。秘書長在國際事務中以聯合國代表的資格出現,代表聯合國與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系,可以代表聯合國到出現國際沖突和爭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服務,並負責執行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是聯合國的最高行政首長,現任秘書長為韓國人潘基文。
此外,聯合國根據需要還設立了數目繁多的各種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