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符合中國國情。
醞釀多年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臨近。165438+10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起草的《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勾勒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大致輪廓。核心內容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參與機構的範圍。《意見稿》要求,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都需要加入存款保險。
其次是有限保險,這也是國際慣例的主流模式。有限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它只為某些類型的存款帳戶提供保護。意見稿中,金融同業存款和其他特定存款不在保險範圍內;第二,只有額度以下的賬戶是全額保障的,額度以上的支付主要來自財產清算。目前意見稿規定的報銷限額為50萬人民幣。
三是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目前采用的是操作更容易、更簡單的存款保險基金,獨立法人模式不同尋常。
第四是保險費率的確定。根據意見稿,存款和保費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兩部分組成。按照國際慣例,風險差別費率會根據保險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而有所不同。雖然意見稿中並未列出具體費率,但從其附件《存款保險專家問答》中“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僅向金融機構收取壹小部分保費,費率水平遠低於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初始水平和現行水平”的描述來看,估計不會超過萬分之五。
總體來看,意見稿綜合參考了各國的實踐經驗,是壹個相對折中的方案,符合中國國情。作為壹項涉及基本風險制度的重大改革,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對中國金融業產生深遠影響,可以概括為:
第壹,促進金融風險的顯性化,為進壹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創造條件。與由來已久的隱性擔保相比,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最重要的意義不在於提高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而在於將隱形風險顯性化,從而提高經濟主體對金融風險的認識,準確定價和分配風險。這在利率市場化加速時期尤為重要。否則,經濟主體忽視風險,只關註回報的結果,只會造成嚴重的風險錯配,長期積累更大的系統性風險。
第二,建立和完善市場化退出機制,推進銀行業市場化改革。存款保險制度通過抑制銀行風險的外溢,為問題銀行的破產處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此,存款保險制度通常是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銀行體系競爭效率,降低銀行準入門檻,促進民營銀行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第三,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經營有以下影響。第壹,保費繳納短期內會給銀行帶來壹定的成本。但從意見稿的文字來看,其初始水平較低,對銀行盈利的直接影響應該有限;第二,差別費率的設定可以對銀行形成正向激勵。但短期內可能會增加經營不善銀行的成本,進而導致銀行存款結構和相關業務的調整;第三,長期來看,當公眾充分理解並接受存款保險制度後,中小銀行相對於大銀行的聲譽劣勢可能會得到改善,有助於中小銀行的競爭和發展。
第四,對於廣大儲戶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幾乎沒有直接影響。考慮到意見稿中規定的擔保賬戶種類繁多,個人和企業存款均在覆蓋範圍之內。從保障額度來看,根據人民銀行的估算,50萬的保障額度已經覆蓋了99.5%以上的賬戶。如果以家庭為單位計算這個金額,可以覆蓋的範圍更廣,不安全的風險很低。長期來看,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利率市場化的最終完成將給存款人帶來更多收益更高的選擇。
當然,作為壹項涉及全行業的基礎性改革,從意見稿出臺到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還有很多相關工作需要完成。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保持高度關註,在政策上做好相應的準備和預案,以保證制度的順利推進和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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