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保險:即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在養老期間支付生活費,並照顧其生活。
2.失業保險:即支付勞動者失業期間的生活費和醫療費,以及轉業培訓、生產自救和職業介紹等保障措施。
3.工傷保險:即對因工負傷並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工資收入進行補償,也是對因工受傷勞動者的醫療保健和生活護理措施。
4.醫療保險:即勞動者患病期間在醫療、護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5.生育保險:即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收入補貼和保障措施。
繳費方式:社會保險的繳費金額按本人工資(基本醫療保險以全市平均工資為基數)和費率計算,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社保保險繳費計算以稅前工資為基礎,養老比例全國基本壹致,其他比例略有不同,以地方規定為準。
公積金:指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繳納方式: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存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存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具體比例因單位而異。
擴展數據:
公積金,通常指住房公積金,有時也指公司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全部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逐步實現“賬隨人走,錢隨賬走”。同時,大力推進異地貸款服務,滿足帶薪職工跨區域購房的資金需求。
2016,18年2月8日,根據央行、住建部、財政部《關於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形成機制的通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從2月21日起,由現行按歸集時間劃分的活期、三個月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為壹年期定期存款統壹基準利率。
相關定義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壹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壹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壹項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
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其他含義
這個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不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退休職工不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費壹並繳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連續繳存,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兩個特點:壹是累積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支付,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特殊。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存儲期間支付租金。職工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遷出原城市的,方可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照我國的規定,無論國企還是私企,企業都要為職工存儲住房公積金。
公司公積金
公司公積金又稱公司儲備基金,是指為增強自有財產能力,擴大生產經營和防止意外損失,依法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壹種款項,不作為收入的壹部分或股利分配收入使用。主要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公積金的來源如下:
壹是股票溢價發行時,超過股票面值的溢價部分計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二是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部分法定公積金;
三是股東會決議後提取的公積金;
第四,經過幾年的經營,公司資產重估增值;
五是公司從外部取得的捐贈資產,如從政府部門、國外部門及其他公司取得的捐贈資產。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公積金的功能主要包括:
1,彌補損失。當公司虧損時,必須設法彌補,否則就違背了資本維持原則。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都可以用來彌補虧損。
2.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在不增資的情況下,用歷年提取的公積金擴大公司生產經營,無疑是壹種方便快捷的方式。
3.增加資本。必要時,公司可以將公積金轉增股本。
4.特殊情況下可以用來分紅。壹般來說,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為了維護股票的聲譽,公司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後,可以用盈余公積金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例分配股利。但是,分配股利後,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廉政積累基金
反腐公積金制度類似於現在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指在壹定時期內,公務員個人和政府財政按照壹定比例共同繳納,存入個人賬戶。沒有違紀的,可以按照壹定比例定期返還,直至退休;個人違紀違法的,按壹定比例扣減賬戶資金,上繳國庫。
從理論邏輯上看,反腐公積金制度體現了壹種經濟控腐防腐的思路。與以往的道德說教相比,無疑具有積極意義,邁出了治理腐敗的重要壹步。
ICAC公積金制度設計的積極意義在於,它沒有在邏輯上回避對公職人員人性的理解,而是正視利益的正義性;不再沈迷於意識形態和不切實際的虛構與想象,而是立足於現實中真實的人性——利己。
ICAC制度的目的是根據公職人員的廉潔政治狀況,形成對公職人員的利益激勵和相應的利益約束,從而有效地抑制和減少公職人員的腐敗動機,增加其廉潔行為的收入,促進公職人員的自律。
強化公職人員廉潔從政的心理基礎,有利於在公職人員中培育廉潔政治文化,從而為預防和遏制腐敗提供支持和保障。這對預防和遏制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ICAC公積金制度優勢的反面是壹個很大的“缺陷”:首先,ICAC公積金制度需要壹個科學的公務員績效考核和監督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生怕公務員既拿灰色收入又拿ICAC公積金;
其次,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生活水平差異很大,ICAC公積金的標準也應該不同。已建立的ICAC公積金如何能起到有效的激勵作用?
第三是是否有有效的監督機關保證這麽大壹筆錢壹定會擡高“廉潔”二字,會不會造成公務員壹手拿著反腐的錢繼續腐敗?反腐公積金制度的出臺,迫切需要相關配套制度跟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