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聚集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在政府的資助下,患病的社會成員可以從社會上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醫療保險的作用如下:
1.調節收入差距,體現社會公平。醫療保險是政府通過收取醫療保險費和支付醫療保險服務費進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2.維護社會穩定是重要保障。醫療保險為患病職工提供經濟幫助,有助於消除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節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3.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手段,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的社會制度,通過在參保人之間分擔疾病費用風險,體現了“壹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系,有利於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應由第三人承擔;
3、應由公共衛生承擔;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