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年齡在35周歲以下(含35歲);
(二)已取得博士學位(或具有同等水平),能獨立開展研究工作;
(三)學術思想活躍,有開拓、創新精神,可望成為未來的學術帶頭人;
(四)研究課題新穎,研究方案切實可行。由申請者擔任課題負責人,課題組成員以青年為主;
(五)學風端正,工作勤奮。第四條 青年科學基金鼓勵青年科學工作者在學科發展前沿進行新的探索;鼓勵跨學科、跨單位的合作研究;對在邊遠地區或艱苦條件下進行開拓性研究的青年,予以優先考慮。第五條 青年科學基金實行專家推薦、擇優支持的原則。申請者需由兩名教授(或同級高級職稱)推薦。推薦者應認真負責地介紹申請者的業務素質、研究能力和科學作風。第六條 在國外進修、符合資助條件的青年科學工作者,可在回國前提出申請。獲準者,回國落實工作單位後予以資助,批準有效期壹年。第七條 青年科學基金的推薦者和申請者要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規定的格式,認真填寫《推薦書》和《申請書》(各壹式五份),分別報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已設立青年科學基金的部門和單位,可在本部門、本單位的申請者中,擇優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推薦,並書面說明評審情況和部門意見。第八條 青年科學基金《推薦書》和《申請書》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有關科學部受理、初審,學科專家評審組評審,必要時組織答辯或現場調查,進壹步核查申請者的業務素質和表現。第九條 青年科學基金實行限額資助。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每年在受理申請前公布計劃資助名額。每項資助的最高金額不超過5萬元。申請經費限於和《申請書》所報研究內容直接有關的支出。申請者要本著節約的原則,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條件的基礎上編報經費預算。第十條 青年科學基金資助經費按研究工作進度,分年度核撥至受資助者所在單位,由單位監督使用。專款專用。開支範圍和財務手續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執行。第十壹條 申請者獲準資助後,必須及時開展研究工作。受資助期間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須經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有關科學部同意。未能及時開展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須退還全部撥款,已支出部分由受資助者所在單位償還(如屬不可抗拒的原因,僅退回余額)。受資助者如調動工作,而調入單位確能保證原課題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經有關科學部同意,可將經費轉至新單位。第十二條 受資助者須在每年12月31日前書面報告研究進展,經費使用情況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結束後三個月內,要認真寫出研究工作總結,並附科研成果資料、有關論著及經費決算(各壹式三份),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有關科學部。資助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項目管理辦法進行標註、登記、評價和管理。第十三條 受資助者壹般只能得到壹次青年科學基金的資助。如需繼續支持,可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受資助者進行考查,成績優異者,將給予獎勵,並向有關單位提出繼續支持其研究工作的建議;在其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時,予以優先考慮。第十四條 受資助者所在單位和推薦人應關心、支持受資助者的成長,對其研究工作和經費使用加強指導和檢查,並在年度工作報告和研究工作總結上認真負責地填寫評價意見。所在單位應保證受資助者的基本研究條件。第十五條 對於有重要意義的全國性青年學術交流和青少年科學教育活動,青年科學基金有選擇地給予適當資助。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