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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簡稱開發區,下同)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省科委具體管理和指導。第三條 開發區的範圍是:以蘭州市城關區寧臥莊地區為中心,南至定西南路,西至天水路,東至範家灣610—1規劃馬路,北至濱河東路延伸至段家灘,總面積為5.2平方公裏。其中以南昌路、渭源路、科技街、定西路為高新技術開發輻射和經貿區,南河道為產業基地。第四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發展範圍,執行《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五條 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國家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的方針,堅持改革開放,實行國家對經濟特區的特殊政策,把開發區辦成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孵化器”,帶動傳統產業發展的輻射源,實現“東擠西進”雙向開放的窗口和科技、經濟體制改革的綜合試驗區。第六條 開發區發展應堅持改革與發展相結合,以改革促發展;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互補並存;科(技)工貿壹體化;促進科學與技術發展同提高本省產業技術基礎相結合;國家適當扶植與企業自主發展相結合;自主開發與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相結合及對開發區內企業、人員實行待遇優惠的原則。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省科委認定批準進入本開發區的所有高新技術企業和部門。第二章 體制第八條 甘肅省人民政府成立開發區領導小組,對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實行集中統壹領導,監督和協調本辦法的實施。第九條 領導小組下設開發區辦公室,辦理具體事宜。

開發區辦公室歸口省科委管理。第十條 開發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協調實施國家和甘肅省制定的關於開發區建設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本開發區發展規劃、計劃;

(三)負責新建企業認定預審,企業高新技術和產品認定、鑒定、開發立項審批及其它業務活動管理;

(四)協助有關部門管理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業務,負責開發區內企業科技、商務人員出國審查和引進國外專家的立項審批,審批1000萬美元以下的資金引進、500萬美元以下的技術引進項目和企業引進儀器設備的預審;

(五)籌集管理開發區發展基金;

(六)負責企業人事、勞動工資的綜合管理;

(七)完成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第十壹條 設立開發區專家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由省內各有關學科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的任務是:

(壹)對開發區建設和發展提供決策咨詢;

(二)討論和參與制訂開發區發展規劃;

(三)參與開發區內重大技術問題論證、項目評估等。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建立工商、稅務、審計等服務體系、接受其主管部門領導和開發區辦公室的領導,分別負責有關業務管理。第十三條 各專業銀行根據需要在開發區內設立辦事處,負責對企業的信貸投資業務。開發區內可根據需要建立高新技術股份投資公司,支持企業高新技術產品開發,提供信貸擔保和風險資金。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可建立技術進出口公司,管理高新技術及產品的進出口業務。第十五條 蘭州海關在必要時可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負責對進出口貨物和關稅的征管工作。第三章 基本建設第十六條 開發區範圍內的土地和建設,由開發區辦公室會同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同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搶占土地和阻撓開發區建設。第十七條 省、市人民政府每年給開發區下達壹定規模的基建“籠子”,根據財力安排基建計劃和配套資金,進行開發區建設。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自籌資金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經營性用房(包括附屬用房及相應的拆遷安置用房等),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由開發區辦公室批準;超過50萬元的,由企業提出基建計劃項目書,經開發區辦公室匯總,報省計委批準。第十八條 與開發區內建設相配套的給排水、道路、交通、電力、通信、供熱、綠化等設施,由蘭州市人民政府安排實施。第四章 資金第十九條 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資金,實行多渠道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