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第三條民政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壹)起草民政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制定部門規章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開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制定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協調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
(四)制定城鄉基層自治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制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的政策和標準,負責報請國務院批準的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和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址的審核,組織和指導省、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負責地名管理,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國際公共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的審核。
(六)制定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制定殯葬管理政策和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監督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制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事業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制定殘疾人權益保障政策,促進殘疾人福利體系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行業發展。
(十)制定兒童福利、棄兒保護、兒童收養、兒童保護政策和標準,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護體系。
(十壹)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指導社會捐贈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的管理。
(十二)制定社會工作和誌願服務的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誌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4)職能轉變。民政部要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老年人、孤兒和殘疾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推動資源向薄弱領域、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者,推動建立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臺。
(十五)職責分工。
1.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職責分工。民政部負責養老服務的統籌推進、監督指導、監督管理,擬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法規、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制定應對人口老齡化和醫養結合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監督指導、組織推動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醫療保健、心理健康和老年護理服務等老年衛生工作。
2.與自然資源部的職責分工。民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組織編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圖》,公布了行政區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