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訂《上市交易所交易規則》時對大宗交易規則進行了重新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
按照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規定有所不同。
其中上交所規定:
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上海)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港幣;
2、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數量在2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4、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企業債、公司債的現券和回購大宗交易單筆最低限額在原來基礎上降低至:交易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參考《關於開展大宗債券雙邊報價業務及調整大宗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5、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深交所規定:
1、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2、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元港幣;
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2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5、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6、多只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0萬股;
7、多只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於60萬份;
8、多只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千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