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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對資產管理有哪些誤解?

誤區之壹:市場認為《意見》嚴格限制外包,實際情況卻是將外包合法化。

《意見》其實並沒有限制合理的單層外包,與之前的規定基本壹致。市場看空債市是非常偏頗的。市場將《意見》解讀為監管已經明確限制外包,這無疑是最大的誤解。

具體來看,《意見》明確禁止資管產品投資其他資管產品,但《意見》對兩種情況開了綠燈:壹種是部分產品和機構的特殊性,如FOF、MOM的運作需要投資其他資管產品;另壹種是部分中小銀行由於投資能力不足,有委托其他機構投資的合理需求。《意見》免除了FOF、MOM和金融機構的合理外包投資,但強調外包機構不得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對於FOF和MOM的豁免並不是針對“委外可以投資FOF和MOM”,而是“允許FOF和MOM投資其他資管產品”,這個市場也存在誤解。

顯然,《意見》並沒有禁止之前債市爆發的委外,而是明確了委外投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相當於給2015的委外這種新興模式開了綠燈,這不應該被認為是看空債市的理由。同時,《意見》並沒有否定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合理外包需求,即保險外包大概率也是合理合法的。

關於多級嵌套,還要註意單級外包能否突破投資者適合性要求,即外包模式下投資者適合性是否遵循滲透原則。我們的理解是,單層外包確實可以突破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只有這樣才能符合《意見》將外包合法化的意圖。具體來說,假設券商資管的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200人,而銀行理財的個人投資者有10000人,就應該認為是1投資者,而不是10000投資者,否則委外合法化就成了壹句空話。其合理性在於,外包並不是簡單地將權利和責任轉移給受托機構,而是《意見》明確委托人也需要對投資負責,這與簡單拆分投資人有本質區別。

《意見》對外包的唯壹限制是禁止借用外包渠道。實踐中,由於在交易所開戶等問題,存在理財貸款信托開戶後再委托券商資金的情況。按照《意見》中外包合法化的思路,這些技術問題今後要有配套方案來解決;我們不能把這個放大成監管層有意打壓外包,這顯然與監管層的態度不符。

誤區二:市場認為《意見》是監管的升級,但實際情況更像是舊監管文件的系統總結。

《意見》不是監管的進壹步升級,而是對舊政策的系統梳理。《意見》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前期各個監管部門、各個時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梳理,總結到央行主導的宏觀審慎框架中,而不是對前期監管程度的進壹步提升和強化。

以杠桿監管為例。2016四季度,證監會頒布“資管新八條”。關於杠桿的規定主要包括:壹是結構性產品,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杠桿比例為固定收益3倍,股票1倍,其他類別2倍;第二,對公募和私募的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置140%和200%的限額;三是根據滲透原理計算單個產品的總資產。與本意見相比,關於杠桿的規定沒有變化。整體來看,除了少數具體內容,《意見》大部分是對前期相關規定的梳理,監管力度並未明顯收緊。

誤區三:市場可能認為“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負債”,但實際情況是“同業存單計入核心負債”

廣東銀監會將90天以上同業存單納入銀行核心負債,有助於緩解銀行核心負債的壓力,這是壹個看漲的債市。這與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完全無關,也不是同業存單納入MPA同業負債考核的結論。

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規定商業銀行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總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60%。廣東銀監會將同業存單納入核心負債,有助於增加銀行的核心負債,緩解銀行資產規模擴張對核心負債占比帶來的壓力。

其實這和“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負債”完全沒有關系,同業負債和核心負債是完全不同的。具體來說,MPA考核要求同業負債占總負債的比例不超過25%。如果將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這個考核會有壓力,但納入同業負債與納入上述核心負債無關。

另外,今年6月5438+10月,傳言同業存單要納入同業負債。我們猜測同業存單之所以沒有實行,是因為納入應付債券還是同業負債比較合理,難以選擇。將應付債券納入其中的合理性在於,同業存單本身是債券類的,商業銀行債券的投資主體也是銀行,但被歸類為應付債券,因此將共存也歸為應付債券無可厚非。但同時,同業存單確實屬於同業尤其是銀行之間的資金流動行為,本質上歸類為同業負債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