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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最新規定+0。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參加北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1]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經批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調整範圍

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2020年6月365438+2月0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退休人員,下同),其基本養老金從202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方法

(壹)每人每月50元。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不滿壹整年的月每月增加0.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征地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員按照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5786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月養老金5786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調整前月養老金在5786元以上的,20元養老金按絕對額增加後(不含按本條第(壹)、(二)項增加的調整額),不足5841(5786+55)元的,補足至5841元。

(四)按本條第(壹)、(二)、(三)項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原工商業者,低於調整後的我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享受原勞動人事部1937年7月7日至6月7日原標準工資100%的退休費。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25元。

(六)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2020年2月31日及以前年滿65周歲的退休人員,按照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65周歲但不滿70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繳費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按本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每年增發1 ~ 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實施之月起壹次性全額繳納。

第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其他問題

(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內,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

的通知》(京勞社[2006 54 38+0]74號)正常業務支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離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仍執行原勞動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調整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通知》(法

(二)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職人員,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