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壹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壹、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1、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實行市地統籌。中央駐魯單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濟南軍區、省軍區所屬事業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失業保險費的繳納,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壹辦理登記和征收。具體征繳、管理、使用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2、機關和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1999年度從單位支出預算中列支,自2000年1月起,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其他事業單位,從自有資金中列支。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3、失業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二、失業保險費列支渠道
城鎮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行政事業費或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
按《條例》規定新納入失業保險範圍的單位,自單位成立之日到《條例》頒布之日的時間,視同單位繳費年限,與納入失業保險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職工工作時間,視同個人繳費年限,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繳費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單位職工人數確定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壹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壹、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1、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實行市地統籌。中央駐魯單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濟南軍區、省軍區所屬事業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失業保險費的繳納,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壹辦理登記和征收。具體征繳、管理、使用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2、機關和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1999年度從單位支出預算中列支,自2000年1月起,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其他事業單位,從自有資金中列支。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3、失業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二、失業保險費列支渠道
城鎮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行政事業費或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
按《條例》規定新納入失業保險範圍的單位,自單位成立之日到《條例》頒布之日的時間,視同單位繳費年限,與納入失業保險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職工工作時間,視同個人繳費年限,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