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活動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壹般有以下幾類:
(1)設備、儀器、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及運輸費用;
(2)設備、儀器的費用,搬遷過程中的損壞和重新安裝調試的費用;
(3)成品、半成品或商品在搬運過程中的毀損成本;
(四)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含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基金和各項保險等社會資金;
(五)企業關閉或者解散後職工的安置費用和經濟補償;
(6)為特定商業環境設計的裝飾品的報廢和損壞費用;
(七)重新申請或者變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費用;
(八)因解除房屋租賃關系造成的租金損失、違約賠償金或者承租人安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