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壹並作為計算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壹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壹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壹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壹次性撫恤金。
壹)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壹並作為計算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壹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壹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壹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壹次性撫恤金。
壹)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壹並作為計算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壹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壹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壹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壹次性撫恤金。
(壹)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壹並作為計算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壹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壹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壹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壹次性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