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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30個。

(1)辦公室。

負責政府事務;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的日常運作;承辦信息、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外事等工作;承辦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監督。

(2)研究室。

承擔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專家咨詢。

(3)法律部。

負責推進依法行政的全面工作;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辦行政復議和應訴的相關工作;承擔本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及相關備案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

(4)計劃統計部。

制定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對外發布統計數據;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宏觀決策統計分析系統建設;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劃並組織實施。

(5)崗位管理辦公室。

制定本市公務員職務分類和聘任管理辦法,以及職務任免、交流和回避的規定,並組織實施;制定非領導職務管理辦法和崗位資格審查辦法,並組織實施;

負責按法定程序任免市政府授權的領導。

(6)考試與招聘辦公室。

制定本市公務員錄用的規定;組織本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參照公務員法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務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

(7)考核獎勵部門。

制定本市公務員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的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公務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條例,依法監督公務員;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和授予榮譽稱號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目標、監督考核和績效評估。

(8)教育培訓部。

負責本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公務員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工作人員的崗位培訓。

(9)引進國外情報機構。

制定本市引進國外智力的政策、規劃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來京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和服務;承擔因公出國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負責聘請市專項資金資助的重點外國專家,審批計劃,指導和監督項目實施,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項目的實施。

就業促進辦公室(失業保險辦公室)。

組織制定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推進城鄉就業政策,規劃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就業和失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專項就業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協調和指導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壹)軍官安置辦公室。

擬訂本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法規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組織制定企業解困和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12)人力資源市場劃分。

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建立和完善本市及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負責人力資源市場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劃和指導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

(13)機動部署辦公室。

制定吸引外籍人才和留學人員來京創業的政策,以及鼓勵高端人才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北京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和管理;負責人才余缺調劑和特需人才選拔;制定解決夫妻分居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各類人員轉移進京、家屬“農轉非”及政策範圍內知青安置遺留的相關工作。

(14)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大學生村官辦公室)。

制定畢業生就業政策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用人單位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推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負責畢業生就業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負責北京市離校未就業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制定非京籍畢業生引進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基層就業創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北京市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的統壹管理。

(15)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

制定本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制定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的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和教材建設;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辦法;制定工人技術水平考核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指導本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實施;負責職稱制度改革和職稱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規定,並指導實施;根據職責分工,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十七)專家和博士後工作。

制定本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管理和服務;承擔國家高層次專業技術後備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博士後工作的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十八)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制定本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十九)勞動關系部。

擬訂本市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政策,並組織實施;執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標準,制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20)公務員工資和福利部。

負責本市公務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制定公務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務員退休政策;負責市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承擔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計分析、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工作和市級機關福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

(二十壹)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部門。

負責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綜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和辭職政策;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審批和管理。

(二十二)職工養老保險辦公室。

擬訂本市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費率、待遇項目、繳費條件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的調整政策;制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

(二十三)居民養老保險辦公室。

擬定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籌集和繳納的具體政策,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則和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二十四)醫療保險處(免費醫療處)。

擬定本市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免費醫療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職工患病和產假期間的待遇標準、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和津貼標準;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資格審批標準和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醫療保險救助;負責審批本市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和人員資格及公費醫療經費預算。

(二十五)工傷保險部門。

擬訂本市工傷保險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工傷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保險基金的待遇項目、支付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擬定工傷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監督管理辦法。

(二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

制定本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資質標準;組織社會力量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受理投訴和舉報,調查處理相關案件;監督和審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使用者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參與制定本市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政策;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專項資金的審計。

(27)調解仲裁辦公室。

指導和協調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政策措施;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有管轄權爭議的案件;負責調解員和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

(28)信訪辦。

依法負責接待和處理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範圍內的群眾來信來訪,研究提出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建議;對群眾反映的特殊困難進行調查,提出解決辦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矛盾的調查和調解。

(29)財務部。

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管理資金使用;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

(30)人事部。

承擔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安全保衛和統戰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工會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工會工作。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派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