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在價格之外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基金、包裝費等。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3)以下列名義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征收時應當出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
3.收到的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
3.根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三條規定:“電力產品增值稅的應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已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費用。供電企業收取的用電保證金逾期(超出合同約定時間)的,並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本人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者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裹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轉為不含稅收入並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