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候鳥分等級保護,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等級進行保護。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候鳥及其棲息地檔案,根據候鳥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價結果,確定並公布候鳥集中分布區的名單和範圍。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候鳥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候鳥及其棲息地的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候鳥,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隨不同季節周期性遷徙,列入野生動物保護名錄的鳥類(含蛋類)。
第三條候鳥保護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相關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規劃中明確候鳥及其棲息地的保護措施。
鄱陽湖區、候鳥遷徙通道和其他候鳥集中分布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候鳥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候鳥保護納入林長制責任範圍,並與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相銜接,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協調、解決候鳥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鄱陽湖區、候鳥遷徙通道等候鳥集中區域毗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候鳥保護區域合作,建立候鳥聯合保護機制,確定聯合保護區域,采取聯合保護措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候鳥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公安、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教育、文化和旅遊、商務、衛生、交通、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互聯網、郵政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候鳥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候鳥保護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候鳥保護和科學知識普及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誌願者開展候鳥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保護的宣傳活動。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保護候鳥的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候鳥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候鳥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獵捕候鳥,破壞其棲息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舉報或者投訴。
第八條對在候鳥保護和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棲息地保護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候鳥的重要棲息地和集中分布地劃入相關自然保護區,保護、恢復和改善候鳥的生存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候鳥和水生生物分布情況,采取科學合理劃定獵(漁)區、規定獵(漁)期等其他形式,對尚不具備條件納入相關自然保護區的候鳥重要棲息地和集中分布區進行保護,明確獵(漁)區範圍,設立保護邊界標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內引進外來物種、營造單壹純林、過度施用農藥、建設光伏和風電項目或者其他幹擾、威脅候鳥生存和繁殖的行為。
禁止在候鳥重要棲息地和集中分布區非法毀林、開墾、采砂、傾倒廢(液)物等行為。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相關科研機構對候鳥及其棲息地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
候鳥及其棲息地的調查、監測和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候鳥的野外分布面積、種群數量和結構、遷徙規律;
(二)候鳥棲息地的面積和生態狀況;
(三)候鳥及其棲息地的主要威脅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
(四)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
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候鳥及其棲息地檔案,根據候鳥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價結果,確定並公布候鳥集中分布區名單和範圍。
候鳥集中分布區的目錄和範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鄱陽湖區和其他候鳥集中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林業等部門,對候鳥棲息地和候鳥集中區域的水位、水質、溫度、植被、底棲生物等進行環境監測,建立相應的監測網絡和數據共享機制,定期對候鳥棲息地和候鳥集中區域的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候鳥遷徙通道沿線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候鳥巡護站(點)和監測網絡,在候鳥遷徙季節加強巡邏和監測,確保候鳥安全。
第十三條。極端降水、幹旱低溫等氣象災害或者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候鳥棲息地破壞、食物短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采取棲息地恢復改造、生態補水、人工飼養等措施,改善候鳥生存環境。
第十四條機場、鐵路、公路、水利電力、圍堰等建設項目,應當避開相關自然保護區、候鳥遷徙通道;如果無法避免,應采取建設生態廊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減少對候鳥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和候鳥遷徙通道產生影響。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棲息地保護實行自然恢復、自然恢復和人工恢復相結合的原則,恢復棲息地功能,提高棲息地質量。優先考慮恢復白鶴等珍稀瀕危物種的棲息地。
第十六條鄱陽湖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采取人工魚礁、底播水生植物、冬季控制湖水水位等恢復措施,維護水域生態環境,改善候鳥棲息地。
候鳥遷徙通道沿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森林植被恢復等措施,加強對區域內候鳥棲息地的保護和恢復,保障候鳥安全。
第十七條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候鳥生存環境汙染和損害的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控制汙染,停止作業,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章候鳥保護
第十八條候鳥實行分級保護,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等級進行保護。候鳥名錄和保護措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分類保護的候鳥名錄。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候鳥集中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科學設置候鳥觀賞點和路線,規範觀賞和拍攝候鳥行為,引導公眾文明觀賞和拍攝候鳥。
除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外,禁止在候鳥重要棲息地、集中分布區和自然保護區使用無人機拍攝候鳥,幹擾候鳥正常的棲息地活動。
禁止驚嚇、驅趕候鳥以及進行其他嚴重幹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行為。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及時、就地、就近、科學的原則,依法組織接收和救助候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候鳥收容救助機構,或者指定具備救助條件的單位開展收容救助工作,建立救助檔案,公布救助結果,加強收容救助交流合作,享受收容救助設施、設備和技術資源,提高收容救助水平。
接收救助單位應當對接收的候鳥進行檢查、治療、安置和臨時飼養。對健康狀況良好、不需要采取治療措施或者治療後恢復、具備野外生存能力的候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放歸野外。
第二十壹條禁止以網捕、誘捕、投毒、強光、仿聲、毀巢、挖卵、火攻、吸煙、使用獵捕罩、獵捕夾、地槍、鐵鍬、彈弓等方式獵捕候鳥。禁止非法出售、收購、使用、運輸、攜帶、寄遞候鳥及其產品;禁止以庇護、救助等名義買賣候鳥及其產品。
因科學研究確需以網捕、電子誘捕等方式獵捕候鳥的,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獵捕證或者狩獵證。因科學研究、人工繁殖、公共展覽、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使用候鳥及其產品的,應當依法審批。
第二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壹)生產經營以候鳥及其產品為原料的食品,食用或者購買候鳥及其產品為食品的;
(二)為非法出售、收購、利用候鳥及其產品或者違禁獵捕工具提供交易平臺和交易服務的;
(三)禁止銷售、購買和使用候鳥或狩獵工具的廣告;
(四)非法銷售、收購、利用候鳥產品的廣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候鳥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候鳥集中地區的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護林組織負責鳥類保護,劃定鳥類保護責任區,配備專(兼)職護鳥員,加強對候鳥的保護;沒有護林組織的,應當配備與候鳥分布區域相匹配的護鳥員隊伍。
護鳥員負責對責任區域內的候鳥進行實地巡邏,清除非法獵捕工具,及時勸阻幹擾、傷害候鳥等行為,發現非法獵捕候鳥行為時,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候鳥疫源地和疫病監測工作,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合理設置監測站點,配備專(兼)職監測人員,劃定監測責任區。發現候鳥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的,應當及時處置並通知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候鳥保護管理所需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提升候鳥保護管理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盜竊、侵占或者擅自移動候鳥保護設施和設備。因項目建設確需搬遷候鳥保護監測點的,應當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搬遷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章白鶴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白鶴是本省的省鳥。65438+每年2月的第二周是江西白鶴保護宣傳周。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文化、旅遊等部門挖掘白鶴民俗文化,開展以白鶴為主題的自然教育,提高公眾保護白鶴的意識。
第二十七條鄱陽湖區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鶴類的調查和監測,及時掌握鶴類的種群數量、分布動態和生存環境,並將相關數據逐級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越冬期間,每月對白鶴進行壹次調查。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鶴類越冬數據共享機制,根據鶴類分布情況劃定保護範圍,暫時限制人類活動,加強鶴類保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鄱陽湖區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鶴類生存環境的保護和研究。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針對鄱陽湖水位過高或者過低、食物資源匱乏、環境汙染影響鶴類生存等極端情況,制定鶴類保護應急預案,制定鶴類保護應急管理措施,依法明確相關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責任。
遇有影響鶴類生存的極端情況,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啟動應急預案。鄱陽湖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對周邊水庫、水田、魚塘、藕田等鶴類臨時索餌場所進行分區控制,可以采取政府購買的方式為鶴類補充食物。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最低水位標樁。湖泊在最低水位線以下時,未經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將水調出湖泊。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鄱陽湖區鶴類攝食生物的調查和監測,分析了解食物資源,為鶴類保護提供科學依據。
鄱陽湖區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控制子湖水位,改善鶴類主要食物生長環境,增加鶴類食物供給。
第三十壹條因科學研究和保護需要,可以利用環境標誌物和衛星追蹤等手段對鶴類遷徙進行跟蹤監測,了解和掌握鶴類生存環境的變化和遷徙規律。采用環誌和衛星追蹤等方式對白鶴遷徙進行跟蹤監測,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遵守相關技術規範。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白鶴國內遷徙路線涉及的其他地區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合作,享受白鶴保護和科研信息,推進白鶴聯合保護。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患病、饑餓、被困或者丟失的鶴類,應當及時保護,並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采取緊急避險和救助措施。對死亡的鶴類,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死因鑒定並妥善處置。
第三十三條鶴類分布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居)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有關組織訂立鶴類保護公約,提高全民保護鶴類的意識。
第五章保證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候鳥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資金,加大對棲息地保護與恢復、候鳥保護與救助、疫源疫病監測等方面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因保護候鳥造成的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候鳥補償保險業務。
第三十五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候鳥保護、科普教育、收容救助等活動。,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支持候鳥保護公益事業。
鼓勵和支持在候鳥保護方面的國際和國內合作與交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加強對其分布、種群動態、生存環境特征、遷徙覓食規律、疫情監測預警等方面的研究。以提高對候鳥的保護水平。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科學設置觀測範圍、規範觀鳥行為、減少對候鳥幹擾的前提下,舉辦觀鳥周、觀鳥比賽等活動,開發生態觀鳥旅遊資源,打造生態觀鳥產品,推進候鳥生態產業化。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活動的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引導社會資金、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參與生態觀鳥旅遊資源和觀鳥生態產品開發,發展鳥類經濟,促進鄉村振興。
鼓勵金融機構依托觀鳥生態產品權益,開發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候鳥保護和綠色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十八條候鳥集中分布區、候鳥重要棲息地保護實行網格化管理。鄉鎮和村林長、河長、湖長要加強對網格管理責任區內候鳥保護的檢查和管理,及時協調處理責任區內候鳥保護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估機制,分析評估候鳥保護效果,提出改進措施。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候鳥保護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候鳥資源等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在履行候鳥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篡改的文件和資料;
(三)暫扣非法獵捕的候鳥及工具、非法經營的候鳥及其產品;
(四)查封與破壞候鳥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水行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運用大數據、信息技術等手段,開展候鳥保護聯合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二條毗鄰候鳥集中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候鳥保護執法合作,協同打擊破壞候鳥資源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約談候鳥資源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整改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對破壞候鳥資源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支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候鳥及其棲息地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候鳥資源及其棲息地的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最低水位標誌樁,或者在湖泊低於最低水位時擅自退水的,由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盜竊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動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候鳥重要棲息地、候鳥集中分布區和自然保護區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拍攝候鳥,幹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或者驚嚇、驅趕候鳥以及實施其他嚴重幹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行為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造成候鳥傷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種群生活和繁衍的重要區域;
(二)重要棲息地,是指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價結果確定並公布的區域;
(三)候鳥集中分布區,是指只有國家重點保護的候鳥種群或者大量候鳥生活、繁衍、群居的特定區域;
(四)候鳥遷徙通道,是指特定季節大量候鳥聚集進行遷徙活動所經過的特定區域。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65438年6月+65438年10月+2022年10月起施行。1996 165438+10月1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首次修訂,2006年10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38號修訂。2019 10 10月8日,第三次修訂的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江西省鄱陽湖自然保護區候鳥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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