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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蓮池區加快解決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遺留問題實施方案

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保定市蓮池區加快解決棚戶區

和城中村改造項目遺留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

蓮政字〔2018〕94號

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有關部門:

《保定市蓮池區加快解決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遺留問題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保定市蓮池區加快解決棚戶區

和城中村改造項目遺留問題實施方案

為加快解決我區棚戶區和城中村(以下簡稱棚改)項目遺留問題,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房地產開發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2017〕-27)、《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解決主城區棚戶區和城中村改 造項目遺留問題的意見》(保政函〔2018〕15號)及《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解決主城區房地產開發遺留問題的補充意見》(保政函〔2018〕14號),本著既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解決問題,又要面向長遠,有利發展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壹、適用範圍

自2004年以來,我區經市政府批準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項目(見附件)。

二、規範征遷投資行為

(壹)區政府是棚改項目征遷責任主體,各鄉、街道辦事處是棚改項目征遷實施主體。區政府將逐項目組建由區國土、住建、規劃、鄉(街道)、村“兩委”、評估機構、測繪機構、法律服務等單位組成的工作組,依法推進征遷工作。

(二)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60日內,區政府對介入改造的房地產企業的經濟狀況、履約能力、社會信用、資質等級等進行綜合審查,集體研究。具體實施程序如下:

1.各鄉、街道辦事處將本轄區內經市政府批準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項目進行詳細梳理,逐項目進行研究,按照“壹村壹策”的原則對每個項目制定改造方案,對是否由原開發企業繼續介入拿出初步意見。按照四方協議框架樣本(區棚改辦制定)制定符合本項目的四方協議初稿上報區棚改辦。四方協議主要條款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以審批範圍內未完成地上附著物拆除的土地面積為基數,按不低於300萬元/畝的標準,房地產企業繳納征收補償資金;安置房已全部達到入住條件的,可減半繳納;已拆遷完畢但未建設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建安成本並上浮不低於10%的標準繳納安置房建設資金。

(2)執行市政府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

(3)2018年12月底前至少完成征遷總戶數的95%。如不能完成,享受政策的資金逐月遞減5%,最高不超30%。如市政府另有文件規定或批示的,按照市政府文件或批示執行;

(4)征遷範圍之內,規劃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未納入享受棚改政策用地之外的土地移交時,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費用;

(5)房地產企業應守法經營,依法建設,如發生違法占地、違法建設、違法銷售、私自轉讓項目、擅自處置安置房行為之壹,由區政府扣除壹定比例(不低於10%)的***管資金,直至終止其棚改協議,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註冊的其他企業5年內不得參與蓮池區域內的棚改及房地產開發項目;

(6)市、區政府規定的其它事項。

2.區棚改辦對各鄉、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各項目改造意見進行審核把關後上報區政府。

3.區政府召開棚戶區改造聯席會議或政府常務會進行研究,最終確定各項目改造意見及四方協議。

4.通過審查的房地產企業於收到“通過審查通知書”後10日內與區棚改辦設立***管帳戶,繳納征收補償資金後,簽訂四方(區政府、鄉或街道、村、企業)合作改造協議,並由鄉(街道)將項目改造具體方案進行公示(包括項目具體情況、開發單位、完成時限等)。四方協議分報市國土局、住建局、棚(城)改辦備案。

5.未通過審查或未按時繳納征收補償資金的房地產企業,由區政府出具暫停、終止其參與改造的通知,責令該房地產企業限期提供改造相關資料,並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其項目的實際投入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原開發企業的實際投入,由另行引入的戰略投資者依據審計報告對其進行補償。另行引入的戰略投資者按照程序繳納征收補償資金後,簽訂新的四方合作改造協議。

如果原開發企業存在違法占地、違法建設、違法預售等行為,區政府責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依法進行行政處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

6.由區政府對各棚改項目成立工作組,依法推進征遷工作。

(三)未核定享受棚改政策用地規模的項目,城市棚戶區用地規模=房屋產權登記面積×2.8/規劃容積率,最高不超過征遷範圍內原住宅用地面積;城中村用地規模=宅基地範圍面積×1+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面積(不含未利用地、廣場、養殖用地)×0.3,最高不超出村莊現有規劃的可建設用地面積。

三、規範土地供應程序

(壹)棚改項目完成征收補償和轉用後,區政府依據棚改政策撥付資金,超出征遷範圍不享受棚改政策的農用地,征收成本按36萬元/畝的標準撥付。

(二)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應單獨出讓;相鄰的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具備獨立規劃條件的,應單獨出讓;不具備獨立規劃條件的,可與棚改用地壹並出讓。安置房用地與征遷騰空或置換的不超安置房用地1.5倍的商品房用地可先行出讓。

(三)棚改用地出讓時,出讓方案中應註明“該地塊屬棚改項目用地,項目存在的問題由區政府負責解釋”,競得棚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解決項目遺留問題。

四、健全資金撥付制度

(壹)區政府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監管,嚴格按照征遷進度撥付,征遷資金不足以保障剩余應支付的征遷費用時,由房地產企業續繳補足。

征收資金撥付流程:啟動拆遷改造前,由鄉(街道)向區棚改辦提出申請,由區棚改辦將首期30%啟動資金撥付至鄉(街道)。剩余改造資金由各鄉(街道)按照項目征遷進度申請區棚改辦進行撥付。

安置房建設資金撥付流程:安置房取得施工手續後,開工建設前由鄉(街道)向區棚改辦提出申請,由區棚改辦將首期30%啟動建設資金撥付至鄉(街道)。剩余建設資金由各鄉(街道)按照安置房建設進度申請區棚改辦進行撥付。

(二)未完成征遷先行供應局部土地的項目,暫按出讓範圍內宅基地占地面積(置換)做為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面積。代拆代征的城市規劃基礎設施用地未同步完成征遷的,暫扣其占地面積的1.3倍享受棚改政策的資金。

(三)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出讓金,可分兩期繳納,首期不低於應繳資金總額的50%,完成繳納後,區財政局在接到市財政局的撥付資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第二期土地出讓金繳納後,剔除國家、省規定計提的各項基金後,由區政府依據市政府批復的原審批文件執行。征收補償安置和土地整理成本參照年度相應級別基準地價的最高標準確定。

區政府向市棚(城)改辦提出撥款申請,並提供項目名稱、地塊編號、宗地來源、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成交確認書及相關附件、壹般繳款書、是否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和耕地占用稅等資料。市棚(城)改辦將上述資料和該宗土地享受棚改政策的意見函告市財政局。

五、加大組織推進力度

(壹)區政府將棚改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定期調度,強力推進棚改工作。

(二)各鄉、街道、相關區直部門要把棚改工作列為各級“壹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集體研究機制,嚴格認定已批復的棚改項目,嚴禁弄虛作假,防止項目搭車、政策搭車;嚴格督導正在實施的棚改項目,堅決剔除違約滯遷、擾亂秩序的房地產企業;嚴格監管未批復的棚改項目,嚴禁擅自簽訂協議、啟動征拆。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4日,區政府以前下發的棚(城)改有關文件與本方案不壹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適用政策項目清單

壹、 棚戶區改造項目(18個) :新華印刷廠住宅改造、第壹中醫院職工宿舍改造、清真寺片區改造、府河片區改造、址舫頭村淩雲街片區改造(國有土地部分)、保定市汽車改裝公司宿舍改造、雙勝街片區改造(約78畝)、榮軍醫院危陋生活區改造、普慶路350號院改造、保定賓館生活區改造、保定市農科所職工宿舍改造、東關大街片區改造、華建木業職工宿舍改造、建築胡同宿舍樓片區改造、青少年宮宿舍改造(約100畝)、三豐路與蓮池南大街片區改造(約61.6畝)、西高莊小區西側地塊改造(約8.72畝)、三豐中路片區改造(約26.4畝)。

二、 城中村改造項目(34個 ):東五堯、北五堯、管莊、西五堯、韓莊、何辛莊、郭辛莊、譚莊、馮莊、北八裏莊、盧莊、米家堤、 北關、薛劉營 、留守墳、北高莊、西百樓、王範莊、西小莊、南金莊、馬家疃、嶽莊、南大園、南劉各莊、北劉各莊、烏馬莊、北辛莊、東小莊、北溝頭、南辛莊、小劉莊、址舫頭、南八裏莊、陳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