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第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第四條 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由國務院確定。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第二章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第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審慎、穩健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種類及其比例幅度內合理配置資產。第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在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衡量、評估、監測和應對,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依法制定會計核算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第八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第九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第十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托管機構分別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發布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並公布選聘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托管人選聘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聘任的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分別簽訂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托管人考評辦法,根據考評辦法對投資管理人投資、托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第十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壹)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

(二)按照規定提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投資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壹)安全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約定,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規定和托管合同的約定,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

(四)執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指令,並報告托管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於投資管理人投資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第十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混同於其他財產投資、保管;

(二)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未公開的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