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壹切工作和決策都要體現人民的意誌。國務院各部門對NPC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提案的辦理,是依法接受NPC及其常委會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2013年,國務院部門辦理的建議和提案分別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議和提案總數的88.1%和91.96%。根據國務院的統壹部署,各部門負責辦理建議和提案。到去年年底,所有建議和提案都依法按時得到答復,涉及的大部分問題都得到了解決。通過辦理建議和提案,壹批政策措施陸續出臺,壹些發展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得到更有力的解決,促進了政府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密切了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但也存在壹些問題,如部分回答的針對性不強,合理化建議轉化為政策措施的力度不夠,部門間的溝通協調有待加強等。
2建立和實施
2014兩會在即,各部門負責人將到會認真聽取代表委員的意見和建議。要以改革創新精神和法治理念,進壹步完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把受理辦理建議提案作為接受人民監督、回應人民呼聲的重要渠道,完善辦理制度,深入調研,明確及時辦理、與代表直接溝通等“硬要求”,提高辦理效率和質量。要建立健全臺賬制度,將建議提案納入國務院及各部門年度督查工作計劃,采取抽查和重點督辦的形式,督促落實,探索逐步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使辦理工作成為政府轉變作風、辦實事、解決問題的過程,使政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3統壹合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實施時間:2009年試點,2020年實現全覆蓋。
覆蓋範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在戶籍所在地參保。
繳費方式: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不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戶籍老年人,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覆蓋面:截至2065年底,全國有3.58億人參加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實施時間:2011年7月,2012年全覆蓋。
覆蓋範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可自願在戶籍所在地參保。
繳費方式:居民繳費,政府補貼。
享受待遇:年滿60周歲,可以每月領取養老金。年滿60周歲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可以不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覆蓋面:截止2011年底,試點27個省份,覆蓋面約60%。
4發展現狀
城鄉差距阻礙了城市化進程。
中國存在著區域發展不平衡、城鄉差距仍然較大等現實問題,這不僅困擾著經濟和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也成為阻礙城市化進程的關鍵因素。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公開數據,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保持著3倍左右的差距。中國社科院近日發布的社會藍皮書顯示,2012年,我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分別呈上升趨勢,其中城鎮職工人均養老金水平達到2.09萬元,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為859.15元,相差24倍。
5新政出臺
在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依法合並實施兩項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模式、籌資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與合並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壹致。籌資采取個人捐款、集體援助和政府補貼的形式。根據基礎養老金標準,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補助。地方政府為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養老保險費,鼓勵慈善機構等社會組織為參保人員提供資金支持。[1]
6制度意義
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讓全體人民公平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新四化”建設的需要,不僅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增強社會保障,也有利於使人們對民生改善有穩定預期,對刺激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
整合資源,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增加財政投入。大力推廣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障卡,改善管理服務,方便群眾。要嚴格監管基金,嚴肅查處虛報、貪汙、挪用等違法行為。,發揮制度的保障作用,讓億萬老年人有個安穩的心,有個基本的生活。
7個試點城市
社會保險制度進壹步加強,15個省份建立了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不高,城鄉居民月平均基礎養老金僅達到81元。
自2011起,北京市建立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2065438+2004 65438+29 10月是第四年第五次調整待遇標準,將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等其他社保相關待遇標準同步實施。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礎養老金由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430元,福利養老金由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50元,增長率分別為10.3%和12.9%。本次調整從2014 1開始執行。[2]
8個機構意見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並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並,建立全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現提出如下意見:
壹、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靈活可持續的原則,全面推進並不斷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完善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將在全國基本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到2020年,全面建立公平、統壹、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保險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籌集資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1)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會同財政部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貼納入社區公益事業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助。補貼和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3)政府補貼。
政府向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按照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貼,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貼。
當地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選擇較高的繳費標準,適當提高補貼額度;選擇500元及以上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當地人民政府為重度殘疾人和其他支付困難群體支付部分或全部最低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終身記錄。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補貼、集體補貼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的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全國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長期繳費的,基礎養老金可以適當增加,增加和增加的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15年,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八、轉移與系統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期間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壹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繳納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轉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九。資金管理和運作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X.資金監管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審計監督制度,對基金籌集、轉移、發放、存儲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對虛報、冒用、挪用、貪汙、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村(居)民代表參與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使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壹、經辦管理服務和信息化建設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因地制宜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壯大基層經辦力量,實現精準管理、便捷服務。要註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增加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壹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3]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賬戶終身不變,可在全國範圍內流動。
2065438+2004年2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保險制度,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到2020年,公平、統壹、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將全面建立。
第壹,繳費超過500元政府補貼且不低於60元。
《意見》強調,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提高補助金額,明確規定選擇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補助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跨地區轉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在繳費期間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壹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繼續參保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4]
參考資料:
1.
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建立全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
專家:統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大的問題是財政投入。
3.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4.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賬戶終身不變,可在全國範圍內流動。
延伸閱讀:
1.
李克強:統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增強全社會安全感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