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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壹輪省聯社改革將啟動:聯合銀行、金控公司模式受歡迎

新壹輪省聯社改革即將啟動,方向也日漸清晰。

銀保監會政策研究局負責人葉燕斐日前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截至目前,大多數省市已經報送了深化改革的方案,各省市按照問題導向,把省聯社改革、農信社小法人改革和風險處置三方面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銀保監會對各省市報送的方案進行了認真梳理,積極配合相關省市修改完善方案。

“圍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壹省壹策’ 探索 農信社改革模式,提高省級管理機構的履職能力和水平。”日前銀保監會召開的全系統2021年年中工作座談會暨紀檢監察工作(電視電話)座談會再次明確。

“關於地方中小法人機構發展,國外已經 探索 出壹套成功的經驗,德國作為聯合地方性銀行發展最為成功的國家,其地方儲蓄銀行發展模式堅持服務定位,可以為我國省聯社改革提供借鑒。”壹位地方監管人士認為。

為進壹步深化農信社體制改革,2003年各地相繼成立農信社省級聯社。不過,隨著改革的深入,省聯社偏重行政管理的職能定位與農商行市場化發展要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

自2012年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來,中央就要求省聯社“淡出行政管理職能,強化服務功能”,原銀監會相應將省聯社職能調整為“服務、指導、協調和行業管理”。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改革效果未達到預期。

2007年,原銀監會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省聯社改革的“五大模式”:聯合銀行、統壹法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務公司和完善省聯社。

2008年,重慶市選擇統壹法人模式,成立了重慶農商行;寧夏則選擇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寧夏黃河農商行入股了寧夏自治區內多家農商行或農信社。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方面,除寧夏黃河農商行外,截至目前僅陜西秦農農商行進行了借鑒,成為全省農信社資源整合平臺。“金控公司模式的優點在於可以保持農商行縣域法人在數量上總體穩定,也有利於擴大業務範圍,向綜合性的金融方向發展。”上述農商行人士稱。

在2018年、2020年中央壹號文件中均強調,要保持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縣域農村金融機構法人地位和數量總體穩定。

2018年5月,時任河南省聯社理事長王哲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明確稱,“我們認為組建農商聯合銀行是符合河南省農信社實際的壹個合適選擇,提出了組建河南農商聯合銀行為目標的改革方案,河南省委、省政府領導對農信社改革極為重視,多次召開會議研究農信社工作。去年9月份已確定方案並上報銀監會。”

“聯合銀行模式的優點在於改革成本低,基層行社從聯合社社員變身為聯合銀行股東,無需進行額外資本募集,同時也能較好地保持縣域法人地位和數量總體穩定。”壹位長期研究農信的人士表示,不過如果不從實質上取消聯合銀行的行政管理權力,可能仍難以避免其對省內農商行的行政幹預。

地方層面落實上,黑龍江銀保監局2021年年中工作座談會提出,要積極推動農合系統深化改革,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提高省聯社履職能力和管理水平,堅持“壹社壹策”原則,分類有序推進農信社市場化改制;河南省聯社提出,要著力抓好高風險機構處置化解工作,把高風險機構處置與集中清收、專項債註資、深化改革有機結合起來,抓住關鍵環節和主要矛盾,有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同步推進。

2020年7月1日,國務院召開會議批準2000億元專項債券用於18省支持化解中小銀行風險,截至目前***有10個省份使用了1063億元。其中就有不少省份用於農商行、農信社的風險化解工作,如黑龍江、四川、內蒙古、廣西、廣東等地的農商行、農信社,或間接入股或認購轉股協議存款模式補充了資本金。

據統計,截至目前,全國有12個省市完成農信社改制成農商行工作,包括四個直轄市以及安徽、湖北、江蘇、山東、江西、湖南、廣東、青海。

值得註意的是,日前召開的年中政治局會議表示,要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風險,落實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要完善相關改革配套機制,保障省聯社改革順利開展。”上述地方監管人士認為,如明確監管職責,明晰地方政府和中央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其中由央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由銀保監部門實施行為監管,並進壹步明確由地方政府牽頭風險處置,形成各部門監管合力。

“還需要建立風險化解長效機制,維護農商行系統整體穩定,如建立地方政府、存款保險和農商行互保的‘三位壹體’的風險化解機制。”壹位銀行業研究人士表示,其中地方政府幫助農商行清收盤活不良資產,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創造良好信用環境;由基層農商行***同出資設立省、市、縣三級保護基金,農商行出現流動性不足時,基金依照成員銀行所屬區域的區域基金、市級基金和省級基金順序依次提取,對於單家農商行破產的保護,在壹定條件下有權對單家機構進行重組。

在第壹作者為中財辦官員的《金融的謎題--德國金融體系比較研究》壹書也建議,中國應該順應全球合作金融規模化、機構化的發展趨勢,發揮合作制金融機構在合作金融的主力軍作用。“德國信用社依靠基於股權和業務聯合而形成的信用社中央機構,以及區域性、全國性信用社協會等,有效緩解了信用社抗風險能力弱等問題。”

“我國省聯社也發揮了類似德國信用社中央機構的功能,不過德國信用社中央機構無權幹預各成員信用社的高管任免權和用人權,也不會直接派人擔任成員信用社的高管,這對於強化我國省聯社的服務功能,弱化其行政管理職能不無啟發。”上述書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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