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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非公募基金會流程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申請書;

●章程草案;

●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名稱及住所;

●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原始基金數額;

●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制度;

●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條例》)

非公募基金會的壹般架構

基金會的壹般架構由理事會,監事會和壹般機構組成。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壹;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壹。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基金會應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條例》)

壹般機構主要包括投資管理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以下是壹個非公募基金會組織架構示例圖。

關於非公募基金會

國內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狀況

從1981年7月28日,我國第壹個公益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成立開始,我國基金會已經走過了近30年的發展歷程。在我國基金會當中,大多數還是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起步較晚。非公募基金會歷史的開始,準確的說,應該是從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條例發布之日起。隨著新《條例》的頒布,首次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這在國際上是壹個創舉。由於成立非公募基金會門檻降低,客觀上達到了鼓勵民間力量積極參與成立非公募基金會的結果。隨著國家“001號”非公募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正式成立,陸續有壹些非公募基金會投入到了中國公益事業中。

自2004年6月實施《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來,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的迅速。2006年,全國基金會總數量為1144個,其中非公募基金會增至349個,2007年,據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數據,全國基金會增至1369個,其中非公募基金會436家,非公募基金會的增幅遠遠超過公募基金會。其中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穩步上升,截至2007年上半年,廣東省從當初1家非公募基金會增至34家,上海的非公募基金會已接近其總量的壹半,北京市的非公募基金會在2007年已經占據總數的75.6%。各種數字均已表明非公募基金會已成為公益事業的主力軍團。北京、天津、江蘇、甘肅、福建、海南等省市的非公募基金會數量已經超過公募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