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費留學的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業務素質和工作學習中的突出表現,畢業後有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報考人員應為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職工或在冊學生。暫時不接受失業人員、個體戶、在國外留學或工作人員的申請。享受過國家留學基金支持的,回國後壹般要工作五年才能再次申請國家留學基金支持。
(3)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
(4)身心健康(須附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書)。
(5)外語水平必須達到海外留學基金委員會規定的標準。
二、申請材料
(1)國家留學基金委留學申請表;
(2)本人單位出具的單位推薦表,由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3)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學者出具並簽署的推薦信兩份(固定樣式);
(4)工作簡歷;
(5)獲獎證書復印件(如需要);
(6)外單位邀請函復印件(如有必要);
(7)身份證、職稱證書、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8)外語水平證書復印件(如需要);
(9)體檢表原件;
(10)相關項目要求的其他材料;(11)留學專家評估表;
(12)CSC留學基金申請人信息列表。
三。公費留學生的義務
1.所有由國家留學基金派出的留學人員都必須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的義務。
2.被錄取的留學人員在被派出前,必須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留學協議書》,並辦理公證等事宜。協議明確規定了受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不延長留學期限、按期回國、回國工作至少兩年等。
3.為保證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留學生應有兩名具有經濟償還能力的經濟擔保人。
4.根據協議要求,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應按留學基金委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辦理存款。保證金的數額根據留學生工作的地區、留學生的類別、留學期限和留學國家而定。數額標準從1萬元到4萬元不等。在國外學習三個月的學生免押金。
5.留學人員按期回國並按規定履行義務後,出國前交存的保證金將退還給留學人員。
6.留學人員未按協議履行按期回國義務或違反協議中其他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留學基金委償還相應的留學費用,並支付規定的違約金。對於要求賠償全部留學費用的,出國前交納的押金不予退還本人;同時,我或我的財務擔保人應額外補償並支付補貼費用總額不足部分及違約金。如不按規定進行賠償,我或我的經濟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7.獲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撰寫、發表或公開其與資助相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時,應註明或說明“該研究/成果/論文已獲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
四、公費留學人員的選拔政策
(1)正式留學人員是指根據國家建設需要,由國家和有關部門、地方、單位通過各種渠道有計劃地派出的人員。
根據國家統壹計劃,在全國範圍內統壹招生、選拔、派遣、實施,由國家正式派出出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國家公派”);根據部門、地方和單位的計劃,向本地區、本單位招收、選拔、派遣學生,並執行部門、地方、本單位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包括經本單位同意和支持,通過獲得各種獎學金、貸款、補貼而納入派遣計劃的人員),是各部門、地方、本單位的公費出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公派”)。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分為大學生、研究生、進修生和訪問學者。
(3)出國留學人員本科、專科、研究生的學習期限壹般由派出單位根據對方國家的學制確定。出國留學和訪問學者的期限,根據學習和研究項目的實際需要,壹般為三個月至壹年,特殊情況可為壹年半,由派出單位根據派遣計劃確定。
(4)派出單位應幫助和指導公派留學人員選擇在國外學習、研究、實習或從事研究的單位。這些單位應該具有較高的水平或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