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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自治縣的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自治縣轄區內,凡從事造林、育林、護林、森林采伐、木材運輸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自治縣實行“以森林經營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林業建設方針。切實保護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覆蓋率,大力發展用材林和經濟林,提高森林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第四條自治縣林業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各鄉(鎮)人民政府的林業工作站,管理本鄉(鎮)的林業工作,指導林業生產,受自治縣林業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依法行使林業行政職能。第五條自治縣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非法收費和罰款,禁止向林農攤派和強制集資。

自治縣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自治縣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林業基金包括:育林基金、變革基金、開發建設基金和其他林業發展專項基金。

林業基金的征收標準按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

自治縣在林業資金的使用上享有比普通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優惠待遇。

林業基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林業部門統籌安排,用於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植樹造林、種苗、森林經營、野生動物保護和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第七條加強林業教育和科學技術普及,改善林業科研條件,努力培養林業技術人才。第八條在培育、保護和利用森林資源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森林保護第九條自治縣嚴格控制森林資源消耗,堅持用材林采伐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實行限額采伐、全面經營、分項控制的管理措施。第十條嚴禁毀林、養蠶、采礦、采石、采砂、取土等毀林行為。

自治縣工程建設和礦產開采征用、占用林地,須經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縣城建主管部門審核),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征用、劃撥手續。

經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應當向被征用、占用單位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各項費用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自治縣提倡木材的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鼓勵木材代用品的開發和利用。居住在林區的單位和居民應當限制燒柴,實行節柴改竈措施,減少森林資源消耗。第十二條自治縣加強對新造林的撫育和保護,劃定封山禁牧區,設立標誌,明確範圍。制定封山育林措施。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各鄉(鎮)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嚴格控制火源進山。防火期內,禁止野外用火,避免發生森林火災。重點林區應建立森林消防隊,設置防火設施。

發生森林火災,各級政府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交通、郵電、衛生等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

自治縣的森林防火期為春季3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9月25日至2月31日。森林防火戒嚴期為春季4月1至5月10,秋季10月10至6月110。第十四條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做好病蟲害預測預報,防止病蟲害傳入、傳播和蔓延。

自治縣內嚴禁獵捕和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第十五條自治縣的國家級和省級森林公園由林業主管部門保護和管理,統壹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第三章森林管理第十六條國有的、集體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個人使用的林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核發。

集體林承包給個人,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並簽訂合同。

森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第十七條自治縣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采取多層次聯營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開發荒山、荒地,植樹造林,發展村(鎮)、家庭林場和果園。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優惠政策,積極引進技術、資金和人才,發展林業,增加森林後備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