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和生活津貼;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和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基金依法免征稅費。
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五日內,將職工名單、單位繳費手冊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職工可以自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憑原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職工繳費憑證、身份證明,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證件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應當提前進行失業求職登記。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對受助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告知本人。其中,領取生活補貼的,應當在三日內辦理審核手續。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批準,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可以延長五日。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應當即時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貼的憑證;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退回相關材料。
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補貼憑證件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生活補貼壹次性發放。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壹年領取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算支付,月支付標準如下:
(壹)累計繳費時間滿壹年不滿十年的,按照當地法定最低工資標準的70%的標準支付;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但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五繳費;
(三)累計繳費時間超過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繳費。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高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壹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其門診醫療補助金按不低於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6%的標準,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因病確需到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可由本人或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後,發給醫療補助金。門診醫療補助和住院醫療補助的具體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同時生育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失業婦女,也可領取壹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按本人三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發放。但按照《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已享受生育補助金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壹次性給予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職業培訓或者職業介紹補貼:
(壹)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二)經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再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再就業;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三)已經移居國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本省單位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應當持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證明和相關遷移材料,到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職工失業保險關系在異地安置後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標準執行。
本省城鎮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關系跨省統籌轉移的,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規定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失業保險待遇按遷出地的標準執行,遷出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和相關業務管理。
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的,轉移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且勞動合同關系未續簽或提前終止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當地法定最低工資60%的壹次性生活補助。補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但農民合同制工人自願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招用失業人員並與其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單位,可以接受被招用失業人員的委托,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用於再就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