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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式基金中的托管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分別是什麽

 基金托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在我國,根據《證券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目前只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五家商業銀行符合托管人的資格條件。

為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信托財產被挪作它用,各國的證券投資信托法規都規定:凡是基金都要設立基金托管機構,即基金托管人來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和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 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機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在托管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壹定的報酬 基金托管人的資格 《基金辦法》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基金應委托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主要的條件如下: 1.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2.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3.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4.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5.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托管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托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